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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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7/03/22 | 
| 解釋爭點 | 
|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 
| 解釋文 | 
|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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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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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7/03/22 | 
| 解釋爭點 | 
| 國大代表得兼省縣議員? | 
| 解釋文 | 
| 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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