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號
公佈日期:1956/11/14
 
解釋爭點
任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快速升級論述力
高點司律總複習
最新×重要×精煉
國考分眾課
為好名次而來
校園暑期活動
7/1~7/31限時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