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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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6/01/06 | 
| 解釋爭點 | 
| 拋棄繼承生代位繼承問題? | 
| 解釋文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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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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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1956/01/06 | 
| 解釋爭點 | 
| 拋棄繼承生代位繼承問題? | 
| 解釋文 | 
|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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