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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1號
公佈日期:1954/10/20
 
解釋爭點
國營事業投資他事業逾該事業資本一半者,該事業屬國營?
 
 
解釋文
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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