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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20號
公佈日期:1953/07/10
 
解釋爭點
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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