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號
公佈日期:1952/06/20
 
解釋爭點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為官吏?
 
 
解釋文
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快速升級論述力
高點司律總複習
最新×重要×精煉
國考分眾課
為好名次而來
校園暑期活動
7/1~7/31限時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