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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2號
公佈日期:2021/12/10
 
解釋爭點
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
 
 
又既然本號解釋亦採前述明顯區隔要求,自應依刑事法所採強制工作制度基礎上,如認現行強制工作有不良狀況,可呼籲相關機關追求檢討改善現行強制工作之執行狀況。況且,既以比例原則審查,認為強制工作相關系爭諸項規定並無「必要」,又何必再論有無違反明顯區隔要求?因此,如欲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保安監禁(Sicherungsverwahrung)與刑罰違反明顯區隔要求(Abstandsgebot)之見解,認其不符合憲法之要求,而對於當時相關法律,係採取定期促請立法者修正刑法規定(例如修正刑法第66c條規定),且限期給予形成新規範之機會,並非完全廢除保安監禁整體制度 [18],就此亦值得再思考。

綜上,在本院釋字第471號及第528號解釋之後,相關機關將刑後強制工作改為刑前強制工作,作為保安處分之類型。本號解釋在終結所有刑事法強制工作之前,實際上應從強制工作制度在實務上發展狀況,充分考量刑前強制工作之場所與監獄之工作或學習技能之環境及實際執行情況,其所存在理想與現實上之差異。亦且應避免過度樂觀,而認為此解釋結果對於受刑人或受強制工作處分之聲請人一定最為有利,甚至可以肯定認為刑罰對於社會之一般預防,或對於特定犯罪之特別預防,對受處分人或受刑人重獲自由前接受矯治或改善措施之再社會化準備工作,業已足夠,且認為現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制度,對於犯罪被害者及我們所處於之社會亦已無意義。總之,如此想法,恐過於樂觀,難免受到社會現實之檢驗!

四、結語與展望

在臺東泰源技能訓練所,看到有幾句話語,在參與本件審查及寫意見書期間,時而湧現腦海之中!在進入該所樓房之門口上面寫著「明刑弼教、刑期無刑」,在某工場裡,黑板上寫著「物有定位、事有定規、人有定職」,且有幅「靜觀」字畫併寫著「靜觀古今事,放懷天地間」。又在教誨堂懸掛,揭櫫翻轉人生,轉動及追求新幸福之四心型,即信心(Faith)、希望(Hope)、真愛(Love)與幸福(Happiness),以期積極改變,擁抱希望。此等話語之體會,可能因人而異!純從個人觀感及解讀,如能因無人受強制工作之處分,達成刑期無刑,自然終結強制工作制度!在此理想境界尚未實現前,應衡酌犯罪行為人之法益侵害性或社會損害性,使其負應有刑事責任,且基於特別預防之目的,如何達到受保安處分人再社會化之「弼教」功能,頗值得深思!另就法院命令入強制工作處所而言,其設置目的及所欲實現之理想,在於受處分人重獲自由後,既得以放懷天地間,亦可順利重返社會職場,從而落實更生保護目的,以追求幸福,開啟人生新希望!

當然,在拘束人身自由之密閉空間中,不論執行刑罰或保安處分,受刑人或受處分人既皆受到監控,尤其是刑前強制工作執行後,下階段須續行刑罰之執行,如採取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見解,兩者之執行環境及處遇條件,原本應有所差異!亦即執行保安處分之拘束自由處遇條件及強度,性質上其自應有別於刑罰之執行。除非改採刑事處罰單軌制,否則,倘若忽視立法者循立法程序所採雙軌制之規範設計,逕認為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制度,已不合乎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審查,從而採一刀兩斷方式,立即失其效力,而未給予相關機關或立法者準備及妥適因應之時間,亦即逕將此實施多年以特別預防為目的之此種保安處分,一夕廢除,其衝擊有人可能認為不大,或認為此係杞人憂天!但就此有形衝擊如何?其是否衝擊不大?或許不久即可知曉!且其可能導致之無形影響及後續效應如何?總是令人難以釋懷,心中添增不少擔憂!尤其是對於本件所涉及人民聲請案件中受保安處分之聲請人為數甚多,本號解釋既然將強制工作定性為類似刑罰之拘束人身自由處分,實難以理解僅藉以今後已不必要此制度,卻可樂觀期待將之全歸於監獄執行所有技能培育工作,甚至可另尋新制(例如參考德國保安監禁制度),以資因應。且認為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向後生效,將可一切平順無事!凡此應對之態度及作法,是否過於樂觀,是否行得通,實不無疑慮!

最後,若能嘗試另一解釋方向,將刑事法是否繼續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及於監獄或保安處分場所中所進行之強制工作制度之存廢等刑事政策選擇,委由立法者或相關機關自由裁量或自由形成之空間,並給予充分時間檢討改進之機會,似較妥當。當然,本席亦贊同刑事法上有關制度選擇,基於法治國或社會國之憲法原則,如認有違背濫用禁止或逾越裁量界限(Missbrauchsverbot oder Ermessensgrenzen)之情事,仍可能受基本權之合憲正當化(Rechtfertigung)審查,即本件可運用憲法比例原則,審查系爭諸項規定。亦即就有關本件系爭諸項新舊法規定可能影響聲請人利益或業已造成不利益之規範,仍可另依憲法比例原則,審查其是否有過苛之情事。如有違反過苛禁止(Übermaßverbot)原則,該等不符比例原則之規定,如適用於個別聲請人而有侵害其基本權之情事,即可經由強制工作相關系爭諸項規定之合憲性正當化審查後,仍可能給予原受不利之聲請人獲取聲請釋憲之有利結果(例如非常上訴、刑期折抵、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或就執行期間給予法官更多裁量空間(諸如本件就一律令強制工作3年之釋憲爭議等)),並於必要時,亦可賦予該制度現代之新意涵或新稱呼,以利應用。總之,如運用上述解釋想法及正當化審查方式,其解釋結果,雖非係英雄式廢除行諸已久刑事法上強制工作制度,但其或許同樣可以達到本號解釋所欲防止或矯正現行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制度運作及執行不當現象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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