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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2號
公佈日期:2021/12/10
 
解釋爭點
刑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是否違憲?
 
 
六、監獄行刑尚無法全面實施技能訓練,監獄也不太可能全面轉型為技能訓練所,監獄之強制作業更不具替代刑罰之免除刑罰機制除了需相當之經費外,技能訓練也需要場地、設備及師資等配合。而如於監獄全面實施技能訓練,所需經費不貲;監獄場地本已不足,擴建、遷建困難重重,可以想見;設備、師資除了與經費有關,涉及國家預算之合理分配外,尤其人力資源有限,符合法令資格之師資更有限,與人力資源及其整體分配運用亦習習相關。因此,監獄行刑無法全面實施技能訓練,監獄也不太可能全面轉型為技能訓練所。再加上監獄之強制作業不具替代刑罰之免除刑罰機制(因為監獄之強制作業以入監執行刑罰為前提)。從而,欲以監獄行刑取代強制工作保安處分,是不是無可避免地必然需放棄目前強制工作制度,所欲達成補刑罰不足(矯治功能不足)、替代刑罰(免除刑之執行)之原目的,一個降低再犯率之希望呢?!

至於多數意見在以沒有必要為由,決定終結強制工作制度後,又在本件解釋理由書末,加上一段立法者得另立法取代之「併此指明」段落,此與前斷然否定強制工作制度必要性之論述,沒有前後矛盾嗎?既然仍肯定得於刑期之外延長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為什麼不能只宣告系爭規定中該段所指不符部分違憲,諭令應與監獄行刑作必要區隔呢?又所想像的合憲並具可執行性之可能替代藍圖內容如何?全無任何說明,高深難解。到底是本於對惡性重大者之進一步處置,還是對弱勢之照護(本席懷疑多數意見均已有保安處分具照護性質、本質非加重處罰之理解,因為在本件解釋中都是由強制工作為類似刑罰之處罰之基點立論)?可能多數大法官亦各有所見!然則如果可以因此經由立法積極作為使本席前述「希望之門」全新開啓,亦幸甚!但是如果只是要避免外界對大法官終結強制工作制度是否過當之指摘,所畫的餅,那⋯⋯好生遺憾!

七、本院解釋效力強大,本席固不贊成終結強制工作制度,但既經作成本件解釋,強制工作制度已走入歷史,我們必須相應往前看,即在沒有強制工作制度輔佐之刑罰執行,應大幅被革新,才有可能更有效地避免再犯。另一方面,由孩子教育不易、任二個獨立個體間觀念差異之事實,即可明瞭需處理超過6萬受刑人事務之監獄行刑本就很難,很辛苦,希望受刑人也能異地而處理解之。又多數意見似也寓有肯定邇來監獄行刑部分實務之意,本席認為此種肯定也非全然無據(儘管仍有很多可以再改進之處)。本席最近自受刑人處受贈工整心經墨寶一幅(感謝。本席自知寫不成),使本席除了頓生反省自己會不會過度有稜有角(大法官有用毛筆簽到之傳統,收到所贈之墨寶後一天,簽寫自己名字時突生上述感觸)外,更因為就本席之認知:心不平、氣不順,寫不成一幅工整好字。是受刑人的陳情函在陳情抗議監獄行刑不公言辭之外,是不是同時也已具體表現監獄行刑之部分教化功效呢?

刑期無刑理想之實現,監獄行刑之執行者責無旁貸,但受刑人自我覺醒更是最重要且不可缺之必要因素。盼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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