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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
公佈日期:2021/07/30
 
解釋爭點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是否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職業自由及藝術表現自由?
 
 
[3] 參系爭2005年許可辦法第9條:「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四、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准項目不符。⋯」臺北市政府2009年4月9日發布,2018年4月17日發布廢止(溯及自同年月1日生效)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下稱2009年實施要點)第柒點「街頭藝人管理規範:⋯二、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至少須留三公尺以上之行人通行空間,且不得阻礙無障礙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三、空間使用規範⋯六、展演時間:10至22時。但公共空間管理人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十、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或政治活動。十一、街頭藝人不得有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破壞、影響街頭藝人整體形象之行為。」

[4] 參前註[2]所引之2021年管理辦法第5條。

[5] 參新北市政府2021年2月18日訂定發布之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要點第5點。

[6] 參宜蘭縣政府2008年1月17日發布之宜蘭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

[7] 參嘉義縣政府2021年6月2日修正發布之嘉義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作業要點第5點。

[8] 參臺南市政府2018年3月7日發布發布,2020年3月12日修正發布之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要點第肆點。

[9] 參高雄市政府2012年4月12日訂定發布之高雄市街頭藝人展演辦法第3條。同辦法第4條雖也訂有類似本案系爭規定三之實質審查制,然高雄市自2021年4月起改採登記制,惟未修正上述街頭藝人標章之證照名稱及上述辦法第4條。

[10] 其中如嘉義縣和台南市另要求申請人必須全程參與當地政府舉行之工作坊,始發給相關證件,與臺北市、新北市等縣市之登記制仍有些許不同。

[11] 目前採取登記制的縣市為: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2021年3月起,且一證三地通用)、桃園市、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2018年改)、高雄市、屏東縣(2020年11月起)共13個縣市;預計在2021年改採登記制的有新竹縣、彰化縣;目前仍維持審查制的有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共6個。此外,連江縣迄今仍無有關街頭藝人的法規。資料來源:文化部2021年7月26日復本院電話詢問之email。

[12] 參臺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規則(1948)、臺北市育樂事業管理規則(1971)、教育部1978年2月1日訂定發布,1990年6月30日廢止之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引自:根雨屋,〈【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唱歌演戲〉,《想想論壇》,2019年11月4日,(最後瀏覽日:2021年7月30日)。

[13] 參臺北市政府2009年4月9日發布,2018年4月17日發布廢止(溯及自同年月1日生效)之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實施要點(下稱2009年實施要點)第貳點將受理申請類型分為:一、表演藝術類,二、視覺藝術類,三、創意工藝類。2021年管理辦法(即現行法)第3條第3款則分為(一)表演藝術類、(二)視覺藝術類、(三)工藝藝術類。系爭2005年許可辦法及上述2009年實施要點(均已不再適用)所稱之藝文活動,於2021年管理辦法則改稱藝文展演活動,然新舊法規定之內涵類似。

[14] 同一規定對於同受規範之不同類型人民可能會分別干預不同的憲法上權利,並非本號解釋之特例。本院釋字第802號解釋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所限制之權利,亦認為上述規定:「⋯就以婚姻媒合為其業務內容之個人或團體,係對其從事業務行為得否主動要求或期約報酬之干預,而屬對工作權之限制;就僅偶然從事婚姻媒合,而非以之為業者,則係對其與他人締約內容之干預,而屬對契約自由之限制。」而與本號解釋之情形類似。

[15] 三國魏‧曹植《與楊德祖書》:「人各有好尚,蘭茝蓀蕙之芳,眾人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夫;咸池、六莖之發,眾人所共樂,而墨翟有非之之論,豈可同哉!」

[16] 實地街頭與網路世界當然是有不同:街頭屬公共空間,而公共空間的供給總量是有上限,且各種使用者之間是會發生不同程度之衝突,因此國家是有必要對展演活動進行總量管制,從而採取時間、地點、方式等無關展演內容之適當管制。至於現代網路世界則越來越無容量上限,僅有在網路頻寬受限時,網路使用者間才可能會發生看不見的競爭、衝突,故國家對網路世界所得管制的空間應該會比實地街頭小。

[17] 1980年時,電視綜藝節目《黃金拍檔》的清裝短劇單元《清宮外史》中,曾出現一位號稱「兩百塊」的臨時演員,歪打正著的成為諧星。雖曾爆紅一時,但不到幾年時間,就隨著《黃金拍檔》節目的停播,而淡出綜藝界。目前50歲以上的人應該會還記得有這一號人物。套句老子道德經的話:他是無釐頭之用,乃為一時之用。成也無釐頭,敗也無釐頭,只是增添一時的八卦題材。一個可能是被許多觀眾看成笑話欣賞的人,甚至是被認為不足以登大雅之堂的人,也還是可以有登台成為演藝人員之機會。若有如兩百塊者,希望上街頭試試機會,自有觀眾把關,何勞國家封殺?在這個語不驚人語不休的時代,未必是有本事、有能力的才會紅(例如網路聲量);反而是沒事就寫寫臉書,沒新聞也可以開記者會,沒意見也要接受採訪的人,會成為網紅。看看、笑笑,一天就過了。

[18] 觀眾打賞的動機其實也是多元的,有人是因為表演精彩,有人是對展演者表示敬意或鼓勵,有人為了支持弱勢者(如身障之街頭藝人)或募款之學生等,也有人是凡走過就(該)下過路費(這是本席牽手的誡命,懸為家訓)。

[19] 本號解釋理由書第9段認「⋯政府所採取之管制措施,僅屬對於演出活動之時間、地點、方式等無涉表意內容之管制者,其管制目的應為追求合法之公共利益,但不得夾帶意圖壓抑表意內容之隱藏目的;⋯」其中有關管制目的應為追求「合法」之公共利益部分,與中度審查標準通常所要求的須為「重要」公共利益有別。對此,本席贊成許志雄大法官在其意見書最後兩頁「四」之3個段落中所提出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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