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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21] 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所提法庭之友意見書、聲請人釋憲言詞辯論意旨補充理由(四)狀附件卡大地步部落代表、亞榮隆‧撒可努先生之發言,及上述聲請人釋憲聲請陳報(五)狀附件44等參照。
[22] 林淑雅教授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中,關於獵槍相關除罪問題部分之意見為從略,本席以為具深意。又上述聲請人提出之釋憲聲請陳報(五)狀附件44共20則各族關於狩獵文化內涵,稱有規範、禁忌、儀式、謙卑、崇敬及與獵物平等,但幾不涉槍枝及其使用,更無一肯定槍枝,甚至稱:因槍枝過多危害到動物生態。另卑南族3月15日補充意見書描述其狩獵文化部分及所錄祭儀詩歌也不涉槍枝及其使用。
[23] 參見卑南族3月2日法庭之友意見書及3月15日補充意見書。
[24] 同上。另參見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
[25] 參見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
[26] 參見3月2日卑南族法庭之友意見書。
[27] 卑南族3月15日補充意見書就此對持與其不同意見者,指係隱含了「文明化」的傲慢與歧視云云,本席尊重言論自由,但難以認同其意見,並以為此一指摘尚非合理。
[28] 請見附件一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發布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6條附表。共133個項目,獵捕動物種類眾多,甚至包括第1、2、3級保育類野生動物10餘種(請見附件一及附表),數量未載明,討論過程中之例示一項有稱40隻者。
[29] 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說:「一切殘忍的習俗,不論在傳統中如何根深蒂固,不論帶有何等光環,善於思考的人都必須加以反對。當我們有所選擇的時候,我們必須避免對其他的生命造成傷害與折磨。」(The thinking person must oppose all cruel customs, no matter how deeply rooted in tradition and surrounded by a halo. When we have a choice, we must avoid bringing torment and injury into the life of another.)國際自然保育聯盟穿山甲保育專家組副主席喬納森‧貝利(Jonathan Baillie)說:「在21世紀,我們真的不應該因吃而滅絕物種。」(In the 21st century we really should not be eating species to extinction.)
[30] 依據為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之統計資料。
[31] 同前註。
[32] 本席感想為:槍枝具殺傷力,應予高度管制。槍枝管制涉及專業,法院如欲涉入,必須非常謹慎!主管機關原考量安全性及殺傷力不能大而准原住民用以狩獵之自製獵槍僅為前膛槍,但因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刑事判決,認應含後膛槍,主管機關乃於103年6月10日修正管理辦法中自製獵槍之定義,增加准使用準後膛槍(喜得釘)。惟上述這種自修正以來,可說是大幅增加合法自製獵槍使用傷亡數之事實,雖說應非法院所預見及樂見,但事實俱在,並已有判決當否之評論,值得作為法官的我們反省吧!又孟憲輝先生在其「原住民得合法使用制式獵槍政策之研究」中,另指出:使用喜得釘的準後膛槍若射擊單一彈丸之彈珠,其槍口動能極高、射程遠、且穿透力強,射出鋼珠威力強大,狩獵時容易造成跳彈或流彈,擊中目標獵物以外之人或物,衍生意外事件,也容易遭有心犯罪之人用為犯罪工具,本研究探討的殺人案例即為明證等。以上請參見孟憲輝先生上開研究報告,及「槍砲彈藥刀械管理條例所列自製獵槍管理問題之研究」等。又本席對於本件解釋認有自製獵槍不安全之事實,且係導因於法令部分,以為非無商榷餘地。
[33] 請見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釋憲聲請書。
[34] 即使由人本位出發,就野生動物之存活當然可以不放心上嗎?
[35] 為此,並因為一直有管理辦法第6條附表之作成,未由原住民族各部落參與之質疑及指摘,本席乃進一步向原民會查詢,經原民會檢附作成當時相關過程資料回覆本席,節本如附件二。由附件二可確認上開對主管機關之指摘,偏離事實。
[36] 4月中才剛發生8隻被斷頭的保育類動物水鹿被丟棄在丹大野溪溪床上,旁有「丹大獵人小恩到此一遊」之噴漆,好生諷刺!此情此景怎不令人唏噓!在本件解釋審查過程中,本席除了上網輕易就找到2019年及2020年山產野菜餐廳菜單,印就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肉供食用外,另調查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規定有罪案件,自100年至109年共353件,384人;其中108年至109年共21件,其中11件被告為原住民,獵物包括32隻國慶鳥(第2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這是在冰箱中冷藏被查獲的,實際非法獵捕數量不知多少),及其他保育類動物。此外,裴教授報告載稱:「當代主要狩獵物種:山羊合計32隻、水鹿24隻⋯⋯;誤捕物種:穿山甲合計23隻、黑熊5隻、石虎4隻、黃喉貂3隻、麝香貓2隻」(以上包括第1、2、3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其他新近報導如2020年10月9日「山老鼠肆虐、獵殺黑熊(第1級瀕臨絕種保育類)還PO網炫耀、檢察官宣戰滅鼠」之報導。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無為式管理策略,寧非空穴來風!主管機關已被指為對野生動物之保護管理亟待改善,真的還要如其於本件言詞辯論時所言,進一步開放保育類野生動物供原住民狩獵自用嗎?自然生態保育豈非要雪上加霜,好令人憂心唷!自然生態環境沒有較野生動物保育法制定當時大幅改善,沒有放寬自然生態保育限制規定之堅強理由,寄望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勿忘要勇敢捍衛自己的職責,且立法院93年審議野生動物保育法時之附帶決議,即已有自用應限於一般類野生動物之意旨(請見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6期院會紀錄第244頁及第245頁),農委會不該是那麼弱勢無助,自然生態保育不能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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