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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獵人≠拿起現代槍枝獵殺野生動物!張豐緒先生年輕時喜歡打鳥,及長反思,在20世紀80年代,結合一群專精動植物、自然生態保育的年輕人如劉小如、馬以工及李玲玲女士等,[41]創立上述中華民國自然生態保育協會,終生致力保護自然生態。像張豐緒先生這樣,既有狩獵知識,又勤於學習、累積山林自然知識、進而反思後,終生致力自然生態保護者,才是新時代的酷酷酷獵人!本席以上說法是不是有點熟悉!這不就是前述令人感動的原住民族優良狩獵文化的具體呈現!本席深深寄望新一代原住民朋友,請不要將自己侷限在爭取使用現代化槍枝及獵殺利用野生動物,這麼小的格局上;效法臺灣原住民族祖先勇於探索未知、發揚祖先保護自然生態的先知先覺精神,這才是值得驕傲的文化傳承,這才酷!保育類野生動物尤其需要並值得你我保護,親愛的原住民及非原住民朋友,懇請大家一起呼籲政府將保育類野生動物排除於附件一得獵捕動物名單之外,一起落實自然生態保育!不只是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更因為「保護鳥類及牠們的生存環境,人類也保護了自己的生存環境與未來,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為這個目標盡一份心力」![42]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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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Arthur Schopenhauer, Zürcher Ausgabe: Werke in 10 Bänden, Band 10, Zürich 1977, Parerga und Paralipomena II/2, S. 410. 轉引自Arthur Schopenhauer über Tierschutz und Tierschutzvereine,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5月6日。
[2] 轉引自Elena dell'Agnese, Ecocritical Geopolitics: Popular Culture and Environmental Discourse, 2021,章節2.3。出自We owe the animals not mercy but justice Ecocritical Geopolitics,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5月6日。
[3] 這叫文化傳承。
[4] 比如紀伯倫(Kahlil Gibrany)的「先知」(The Prophet),其中「飲食」中說:但願你們能靠大地的芬芳而活,就像植物一樣,有陽光就能維生。但是,既然你們必須因食而殺生,並且從新生動物的口中奪取奶水來止渴,那就讓這事成為一種敬拜行為。讓你的餐桌成為祭壇,其上擺的是來自林野中純潔無瑕的生命,它們是人心中更純潔更無瑕的牲禮。當你宰殺一隻野獸時,在心裡對祂說:「宰殺你的力量也必宰殺我,我也將會被吞食。將你交到我手裡的法則,也必將我交到更強者之手。你我的血都不過是澆灌天堂樹木的汁液。」當你用牙齒啃吃蘋果時,在心裡對它說:「你的種子將活在我體內,你明日的芽苞將在我心中綻放,你芬芳的香味將是我的氣息,我們將歡喜地共度所有的季節。」
[5] 比如:Only when the last tree has died, the river has been poisoned and the last fish has been caught, will we realize that we cannot eat money.–Cree Indian Proverb; We do not inherit the land from our ancestors, we borrow it from our children.–Native American Proverb. 土地不屬於我們、我們屬於土地-西雅圖原住民長老說;世界萬物皆有其存在之價值-日本阿伊努族諺語。
[6] 請參閱「曠野的聲音」(Marlo Morgan, Mutant Message Down Under)一書。
[7] 但文化本質具集體性,故憲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文化之保護,是一種集體法益,不即等於個別原住民之權利,縱使個人得分享集體文化法益,而承認其為個人之文化性狩獵權,且屬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範疇之一種基本權,但持有槍枝仍不當然為此等(狩獵)文化權所必然涵蓋,且對獵物之自用,尤應對自然生態保育作出讓步,另如下述。
[8] 本件解釋合憲部分應立基於原住民族之核心價值,即人為環境之一部分,與自然和諧共存,因此,合憲解釋意在肯定並維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9] 其出處為目前國立臺灣博物館本館二樓展出中之「博物臺灣」展之「萬物友靈」篇。類似祖靈信仰意旨可參見法庭之友卑南族3月15日補充意見書。
[10] 這才是應該被保護的文化與傳承。
[11] 多先進的非人本思想!謹予禮敬,值得被謳歌!
[12] 以上,擷取自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所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
[13] 神賜的禮物!非強取,何需用槍?
[14] 這些才是應該被保護的文化。
[15] 以上,擷取自臺東縣卑南族民族自治事務促進發展協會所提出之卑南族法庭之友3月2日意見書。類似意旨亦可參見林淑雅教授提出之法庭之友意見書。
[16] 陳奇祿先生著Material Culture of the Formosan Aborigines (1968)一書可供參考。
[17] 擷取自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所提法庭之友意見書。
[18] 本席以為此二者不當然屬或不應屬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涵括範圍。
[19] 雖然看法不盡相同,但仍感謝卑南族於本件言詞辯論後之3月15日提出補充意見書,具體回應本席於言詞辯論期日之口頭詢問。另聲請人王光祿等所提出之釋憲聲請陳報(五)狀附件44之第17則:原觀點東海岸之聲第1集稱:現今政府所准許使用的自製獵槍,被老一輩的獵人視為無技術智慧可言。則交易購得之非自製之制式獵槍自更無技術智慧可言。
[20] 社團法人臺東縣布農青年永續發展協會所提法庭之友意見書等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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