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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4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第9條第8款規定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2.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3.同法第9條第8款規定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是否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2年10月11日國健菸字第1029911263號函說明二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1、1995年9月21日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RJR-Macdonald之案件,對於該國1988年菸品控制法(Tobacco Products Control Act 1988)以刑罰禁止下列三種行為:(1)菸品廣告;(2)促銷菸品;(3)出售未印有法定健康警語之菸品(學者將其描述為「廣泛禁止菸品廣告」,本案判決則形容為「全面禁止菸品廣告」),多數意見一致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中「最小侵害」要求而違憲。
2、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於2007年JTI-Macdonald案之主要爭議係2003年修正之菸品法(Tobacco Act),而此次修正係為回應前述1995年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依該法,受禁止之菸品廣告主要為「生活型態廣告」,「對青少年之廣告」以及「虛假或誤導性之廣告」。此次聯邦最高法院認為該法合憲,該判決對於菸品贊助之見解應可供參考。該判決指出「促銷贊助⋯⋯其實質上係變相的生活型態廣告,基於與禁止生活型態廣告相同之理由,其對於表達自由之限制很明顯合乎憲章第一條之要求。」就此可知該判決認為對於禁止菸品贊助係合憲,但其禁止促銷贊助,係「基於與禁止生活型態廣告相同之理由」,而「生活型態廣告」之定義為「廣告將產品與諸如魅力、休閒、刺激、充滿活力、冒險犯難及勇敢等生活型態相連結或喚起對該生活型態產生正面或負面之情感或印象」(Tobacco Act 22 (4))[2],可知該標準是為了避免菸品與充滿魅力、活力之美好人生以及勇敢、冒險犯難之男子氣概相結合,主要是為了避免誤導青少年等,如此之標準,適用於對菸品廣告內容之限制,亦可適用於對贊助行為之限制。依此標準可知對於「菸品公司贊助」之限制應視公益活動是否具有「生活型態廣告」之性質,具有該性質者,即不應受允許,但若不具生活型態廣告之性質之公益活動,即有可能受允許贊助,例如對孤苦老人之施粥送米、贊助街友尾牙活動,或是天災地變後對災民之救助活動,可不視為具有「生活型態廣告」之性質,即可考慮允許菸品公司顯名贊助。菸品公司贊助這些活動固然亦有獲取社會之好感、爭取良好企業形象之效果,但可以認為如此性質之慈善活動與促銷菸品較無關聯,縱或改善菸品公司之企業形象,但基於對企業言論自由及社會參與之保障,亦可允許適度參與。
3、但經查加拿大2018年Tobacco and Vaping Products Act已經刪除前述2003年版Tobacco Act 22 (4)有關「生活型態廣告」之相關規定,因此於2018年之後是否已不再採用生活型態廣告作為是否允許廣告之標準,2018年之修法似已緊縮菸品得為之廣告及贊助活動類型,修法之理由及其對菸品贊助行為之影響,即具有進一步研究之價值。
(四)我國修法草案
我國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31日預告之修正草案增列「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第10條第9款)修法之理由為「⋯⋯又現行若有以『公司名義』贊助或舉辦各項活動者,企圖增加媒體露出及改變兒童、青少年對菸草公司的認知,進而輕易接受菸品,係回歸本條各款之態樣,依個案具體判斷有無促銷或為廣告之情形。惟外界對上述執法,有本法似未全面禁止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之疑問,爰增列第9款,禁止菸草公司利用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直接或間接形式之捐助,向不特定之人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行為,以期周延。」該草案所擬增加禁止菸品公司贊助任何活動之規定,並非本號解釋之標的。但該草案所提出修法之理由,即菸品公司顯名贊助可能改變兒童及少年對菸草公司之認知,從而接受菸品,以及對各該活動之媒體露出度之考慮等,亦為值得參考之個案決定標準。如媒體露出度極微小者之活動,是否亦須全面禁止顯名贊助,亦應考量。

【註腳】
[1] 參見林杰,管控菸品廣告的憲法界限-以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為借鏡,載於中華國際法與超國界法評論第9卷第2期,頁317至360,2013年12月。
[2] 2003年版Tobacco Act 22 (4) Definition: lifestyle advertising means advertising that associates a product with, or evokes a positive or negative emotion about or image of, a way of life such as one that includes glamour, recreation, excitement, vitality, risk or daring.(該條已於2018年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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