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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3] 參見林錫堯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第7-12頁。
[14] 參見,廖元豪,民主憲政2.0,抑或改朝換代算舊帳?-轉型正義概念的反思,台灣法學雜誌,第314期,2017年2月,137頁。所謂「一滴血」理論,在美國仍處於種族隔離盛行時期中,係指:任何人,只要有一絲絲有色人種之血統(one drop of colored blood),縱使係來自於遙遠之祖宗八代,仍被視為有色人種,而應受種族隔離政策之不平等待遇。美國最高法院1896年Plessy v. Ferguson判決,該案原告Plessy僅具1/8之黑人血統(其曾祖父母中之一人為黑人),為爭取人權,故意坐在東路易斯安那鐵路公司一輛專為白人服務之列車車廂中,法官Ferguson判決該公司有權依當時之路易斯安那州Jim Crow law規定,要求原告繳交罰款。原告持續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仍遭該院駁回。美國最高法院本判決多數意見並未正式引用「一滴血」理論,惟仍認為原告雖僅有1/8黑人血統,但依舊是黑人,故原審判決並未違反「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之要求,自不牴觸憲法之平等原則。如同1857年之Dred Scott v.Sanford判決,Plessy v. Ferguson判決被批評為美國最高法院惡名昭彰判決之一,但本案唯一持反對意見之法官John Marshall Harlan在意見書中堅持「我們的憲法是無顏色的」(Our constitution is color-blind),卻廣為傳頌。參見,M. Tushnet (ed), I Dissent, Great Opposing Opinions in Landmark Supreme Court Cases, 2008, at 70-77.
[15] 翁岳生,建立以人權保障為基礎的民主政治——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在民法改革過程中判演的角色,現代法治國家之釋憲制度與司法改革,第15章,382頁,2020年7月。
[16] 此為美國退休法官T. W.Small所言,參見The rule of law is powerful and fragile; it’s your job to protect it,最後瀏覽日:2020.08.28。此之「it’s your job」,係向想擔任法官之人而說,故Small法官之真意為:「保護法治,乃所有法官之任務。」
[17] 此為美國最高法院現任法官Stephen Breyer於2020年7月接受美國媒體CNN訪問時所言。Breyer: 'Politics goes out the window' once justices join the Supreme Court,最後瀏覽日:2020.08.28。
[18] 在本號解釋所稱之「非常時期」中,司法院院長王寵惠曾於44年2月出席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並提出內容詳盡之「司法工作報告」,且於該報告文末明白表示:「⋯⋯半年來之工作概況,就其數量言,雖不為多,但尚能遵照上次大會之指示⋯⋯今後如何使其更能配合國策,以加強反攻復國之力量,仍有賴與會各委員不吝指示,惠予協助。」(黑體字為本席所加)。參見,〈中國國民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五中全會會議記錄工作報告〉,《陳誠副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8-011002-00023-012,《陳誠副總統文物》,最後瀏覽日:2020.08.28。司法院院長自認已完成之司法工作係遵照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之指示,且未來之司法工作仍有賴該委員會給予指示,難謂中國國民黨對司法院有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所稱「業務經營」上之實質控制。試問:可否因此即應認司法院亦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後段所指之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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