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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14] 芦部信喜著,同註[11],頁257。
[15] 初宿正典著,法律の一般性と個別的法律の問題,法學論叢第146卷第5‧6號,2000年,頁27-29。
[16] 芦部信喜著,人權と議會政,有斐閣,1996年,頁334。
[17] 芦部信喜著,同註[11],頁251、252、255-257。
[18] 高橋和之著,現代立憲主義の制度構想,有斐閣,2006年,頁128。
[19] 芦部信喜著,同註[11],頁258-260。
[20] 芦部信喜著,同註[16],頁335。
[21] 芦部信喜著,同註[11],頁260-262、499、500。
[22] 高見勝利著,芦部憲法學を読む——統治機構論,有斐閣,2004年,頁115、116。
[23] 樋口陽一著,比較憲法,青林書院,1996年第3版第5刷,頁69、70。
[24] 樋口陽一著,同註[23],頁155;高橋和之著,同註18,頁129-131。
[25] 初宿正典著,同註[15],頁30、31。
[26]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合聘研究員劉靜怡所提本案鑑定意見書參照。
[27] 日本為處理名城大學之紛爭,於1962年制定「學校法人紛爭調解法」。該法從名稱及有關規定觀之,具有一般性法律之形式,東京地方法院於名城大學事件(東京地判昭和38‧11‧12判タ155號143頁)因而判定其為一般性法律。但該法為兩年效期之限時法,立法動機在於處理名城大學之紛爭,且實際適用對象僅有名城大學,無寧應屬個別性法律。另外,為設置筑波大學,導入獨特之管理方式,當時進行學校教育法之部分修正,亦採取一般之形式,狀況相同。參照初宿正典著,同註[15],頁32、33;阪本昌成著,憲法理論Ⅰ,成文堂,1997年第2版,頁277。
[28] 許志雄著,同註[5],頁404。
[29] 聲請人認不當黨產條例適用結果,會造成「國民黨賴以存續之財產陷於處分不能之困境,反而悖離黨產條例第1條揭櫫為立法目的之一『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引致立法與行政結合之政治部門消滅反對黨之政黨政治危機。」惟一般民主國家之政黨,為維持正常運作及存續,所須經費之來源,主要係黨費、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金,絕無所謂不當黨產。中國國民黨如失去不當黨產即無法存續,顯然欠缺民主國家之政黨資格與本質,理應遭到淘汰。聲請人之上開說法嚴重背離立憲民主精神,令人匪夷所思。
[30] 井上典之著,事後法禁止の原則をめぐる憲法上の一考察——溯及的效果を持つ法內容の變更と法治國家原理‧基本權,收於門田孝、井上典之編「『憲法理論とその展開』浦部法穗先生古稀記念」,信山社,2017年,頁52-54。
[31] 吳庚、盛子龍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2017年增訂第15版第1刷,頁55、56。
[32] 浦部法穗著,憲法教室Ⅰ,日本評論社,1990年,第1版第2刷,頁355。
[33] 室井力著,行政の民主的統制と行政法,日本評論社,1989年,頁41、42。
[34] 小泉良幸著,事後法による財產權の內容變更の合憲性,收於高橋和之、長谷部恭男、石川健治編「憲法判例百選Ⅰ〔第5版〕」,有斐閣,2007年,頁220、221。
[35] 尾高朝雄等譯,實定法と自然法(ラ—トブルフ著作集第4卷),東京大學出版會,1975年第7刷,頁66、67。
[36] 芦部信喜著,人權と憲法訴訟,有斐閣,1994年,頁3以下。
[37] 芦部信喜著,同註[36],頁35。
[38] 許志雄著,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月旦法學雜誌第2期,1995年6月,頁40、41;釋字第753號解釋本席協同意見書參照。
[39] 近年來我國推動政府改造,將減少二級機關(部會)數目列為重點目標之一,惟實際成效不盡理想,與其他國家比較,二級機關仍然偏多。多數意見暗示黨產會應改為二級機關,不無違逆時代趨勢之嫌。以日本為例,中央行政組織精簡後,僅剩1府11省,約為原來之半數,而獨立行政機關除人事院維持二級機關外,其餘均列為三級機關,可資參考。黨產會之業務集中於管制及執行,不涉政策決定,就業務性質而言,列為三級機關尚無不妥。而且,黨產會所以設置成三級機關,蘊含複雜之政治背景,內情並非身為局外人之大法官所能洞悉,在資訊不足之情況下,大法官以指導者自居,貿然向立法者提示政策方向,亦顯非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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