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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拾、其他:聲請人一就中國國民黨起訴部分之釋憲聲請應不受理、感想、感謝及呼籲
凡訴訟之審理應先程序後實體。就聲請人一併就中國國民黨起訴案聲請解釋部分言,中國國民黨既非其所指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乃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亦非一般認為之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其起訴不適格,已應予駁回,從而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規定,自非聲請人一於審理中國國民黨之起訴案所應適用之法令,故聲請人一此部分釋憲聲請,應不受理。多數意見以是否起訴適格非本院應審酌事項為由,認應併予受理,本席難以贊同,此部分雖無礙整體實體解釋之結論,但對後續聲請案之處理,具重要性,為供日後再審酌參考,爰謹併此敘明之。
陳長文律師良久前,首對中國國民黨所為黨產應歸零之呼籲,誠為逆耳忠言,其此一善盡律師本色之作為,足堪為表率。中國國民黨及其立法院黨團所曾表達之黨產歸零宣示,尤其稱「國民黨的未來不能靠黨產支撐,而要靠民意支持」,好個氣魄!有深自澈底反省之意,值得被肯定。此一反省對照蔣經國先生在其日記中所為「看見文兒⋯⋯之病態⋯⋯現在要以很多錢去養⋯⋯消耗公費公物,自感慚愧,對老百姓無法交待」等等自我反省記載,[17]正相符合。本席綜合相關資料,並注意到中國國民黨黨團於系爭不當黨產條例立法後,迄未由其立法委員聯名對系爭不當黨產條例提出釋憲聲請,如中國國民黨黨團係意在實踐其黨產歸零之宣示,有意拋開黨產包袱,此舉深值肯定。本席以為如中國國民黨中央能進一步依其黨產歸零之宣示,將扣除其工作人員之退休金等後之餘額主動交付國庫,以作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7條所示長照等之用,則不但應為蔣經國先生所樂見,且有希望因而增加民意之支持。
救國團與婦聯會均為公益團體,若其主事者如一般公益團體之負責人同,為無給職,即全然公益付出,則似不必然要如爭私產般護產,因為公益不分你我,有理由為爭作公益而興訟嗎?學習中國國民黨之黨產歸零之宣示,捐出由政府作長照等公益使用,即甩開舊包袱、爭議財物,丟給應負公益責任的政府承擔,不是才更能自在作公益嗎?主政多年、相對比較了解婦聯會財產之來龍去脈之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士,所為婦聯會財產應全數捐給國庫之旨,[18]應非無由,值得列為重要參考。
陳長文律師就黨產歸零乙節,於105年9月5日中國時報另發表「天堂不撤守」一文,本席對其認系爭不當黨產條例之制定係為清算在野黨違憲之見解,固難贊同,但對其文末對政府應節制及中國國民黨應捐出黨產之呼籲,則亦有同感。行政部門:應體認系爭不當黨產條例之立法是針對特殊情況之不得已,執行時應勿存惡意,並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基本原則及相關規定如聽證規定,以符正當法律程序;中國國民黨:請言而有信,依承諾捐出黨產,不要為難貴黨有心有為從政同志,作為政黨應倚靠的是民意支持,不當取得之財產恰如自焚野火!又系爭不當黨產條例僅處理現有不當黨產及令回復全民等,而未進一步追究中國國民黨等之相關人員之刑事等相關責任,寧非具善意耶?還能說是清算嗎?似非全不值得併體認之。
本件係極特殊案例,衷心希望為絕無僅有。因為本件涉及過往事實,故特需相關證據、資料,以及相關論述、文章參考。本席感謝所有走過並留下意見者,你們協助形塑本席個人意見。為完整呈現事實、避免因有所誤讀致引人錯誤可能疏失之必要,同時也藉以表達本席之敬意,爰將相關文獻儘量完整呈現,甚至作為本件意見書之【附件】,期留諸後世參考、公評。
臺灣話有將長輩的遺產,稱之為「祖公屎」者,不正如釋迦牟尼佛將黃金指為毒蛇之意思嗎?或許大家可以再思考思考。訟則終凶,本席衷心希望歷史包袱儘快丟乾淨,爭訟早日落幕。臺灣需要你我攜手同心往前走!

【註腳】
[1] 譬如聯合報109年7月12日A13版名人堂專欄關於系爭解釋客體之意見論述中「政治叛徒」部分。
[2] 指出「確認偏頗」現象之腦區活化關聯,請參見「科學人」,105年8月號,54期,頁103以下。可參見政治腦(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7日)。
[3] 黎巴嫩哲學家季伯倫有類似意旨,令人驚豔之名句:「學說像窗戶上的玻璃,它讓你看到真理,但也阻絕了真理。」最近在林谷芳先生著「畫禪」一書中看到:石濤畫語錄中提醒大家「有是法不能了者,反為法障之也」是相同意旨吧!
[4] 除下述二之分析外,並請詳見「檔案選輯」第一冊至第四冊全文。
[5] 全文存監察院圖書館。依總結報告,因被占(借)用財產數量龐大,故監察院檢列以第一順位之標的價值在五仟萬元以上部分為原則派員調查。
[6] 此二調查報告分別為監察院090財調0029、100內調0092調查報告,該二報告全文可至監察院網站下載,調查報告(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7日)。
[7] 可至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載:「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報告(最後瀏覽日:109年8月27日)。
[8] 以上並請見檔案選輯第二冊第14頁及第四冊第13頁,以及黃清龍著「蔣經國日記揭密」之附錄「恩惠與決裂一吳國楨和兩蔣關係」,尤其第286、287、294、295頁,並與蔣經國先生主持之救國團之成立、工作及經費有關。相關救國團之成立等,亦可參見鄭任汶先生著「從自由中國談1950年代的救國團」,收錄於不當黨產委員會出版黨產研究半年刊,第2期,頁61-87。
[9] 全文收錄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出版黨產研究半年刊,第2期,頁89-126。
[10] 請見【附件8、10、11、12、14、15、24】。
[11] 上開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參照及其立法院黨團未就系爭不當黨產條例提釋憲聲請之事實,並請見【附件6、26】。
[12] 請見【附件6至8】。
[13] 請見【附件18、20】。
[14] 請見【附件10、16至19】及上開中國國民黨黨產總說明。
[15] 請見【附件6】之第228頁稱「黨產本身七折八扣地也沒有賸多少」。
[16] 民法中使用推定一詞的條文有:第9、11、124、153、165、166、248、295、325、352、358、370、425之1、470、490、515、523、536、594、603、633、673、731、759之1、817、924 之2、943、944、952、1002、1017、1041、1063、1124、1203條。
[17] 黃清龍著,蔣經國日記揭密,頁209至213。經國先生位高權重仍能有此反省,依當時環境,屬難得。
[18] 請參見前述黨產會之婦聯會調查報告末頁所附聯合報107年3月10日A4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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