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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出版之「黨產研究」別冊即「檔案選輯」共四冊:附具國史館及所屬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所存原始檔案(含蔣中正總統文物、蔣經國總統文物、陳誠副總統文物、省級機關檔案)、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中華民國地方議會議事錄及總庫、臺灣省政府公報、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務報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務工作報告及相關委員會會議紀錄、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社史、中國國民黨黨營事業管理委員會出版「黨營經濟事業的回顧與前瞻」、行政院研考會簽呈及批示、立法院公報、中央銀行2007年「清查不當黨產向全民交代」網站、財政部含國有財產署所存資料及專案報告、吳國楨傳、自由中國雜誌、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相關資料、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黨務工作報告、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出版中國現代史料叢編之「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一婦女工作」及「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一非常委員會及總裁辦公室資料彙編」、國防部所存資料、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錄彙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存資料、台電公司所存資料、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所存資料、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總團部編印出版「本團重要文獻」、中國廣播公司所存資料、經濟部所存中影公司、中廣公司登記卷資料、行政院所存資料含行政院新聞局依中國國民黨蔣主席指示簽辦撥頻道供中廣使用等之函文及簽文、臺灣省參議會資料、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雲林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南縣西港區農會及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所存資料、民報之「日產戲院之波紋:省電劇公會發表聲明」、中華婦女聯合會所存資料、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存資料、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所存資料等,為證據並為摘要說明。玆為方便本席說明,以利讀者了解,閱讀本意見書,查得並憑以理解相關檔案與中國國民黨及其相關組織與所取得財產關聯之梗概(如何可憑以確知:有不當取得黨產之事實、有或曾有附隨組織存在之事實),謹將檔案選輯四冊之目錄列為【附件1】。[4]此外,另有

(二)87年10月監察院各機關被占(借)用財產查察專案小組提出之「監察院各機關被占(借)用財產查察專案小組總結報告」:相關部分之節本如【附件2】。[5]占借用者包括中國國民黨及分支機構、救國團(包括原隸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期間所使用國有土地、高雄縣青年活動中心、基隆育樂中心、墾丁青年活動中心、嘉義學苑、志清大樓)、婦聯會、中央通訊社(志清大樓等)。

(三)90年監察院「轉帳撥用」調查報告(【附件3】)及100年9月劉玉山、楊美鈴委員提出之監察院調查報告(【附件4】):[6]分別查得中國國民黨於訓政時期以政府名義接收88處國有特種房屋及於行憲後就其基地,以轉帳方式取得所有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撥歸中國國民黨經營19家戲院、各級政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自47年至77年陸續贈與中國國民黨及其所屬單位,其中土地86筆面積合計1,7890.2平方公尺,建物37筆面積合計1,2251.8平方公尺;暨救國團迄100年止,創團60年,在78年轉型為社團法人前後,以其特殊地位,獲政府相對龐大資源,無償或優惠取得或使用眾多公產,直接間接經營旅館、旅遊、補習等眾多業務,累積鉅額資產,其99年資產總額超過53億元。

(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提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調查報告」:[7]婦聯會106年12月31日淨資產近385億元,主要來源為進口結匯附徵勞軍款,另有影劇票及棉紗附捐、防衛捐及其他補助款,暨孳息。資產由婦聯會主委一人所選聘之少數專人組成保管委員會保管,僅聽命並依婦聯會主委一人之批示付款,不受婦聯會會計室、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考核監督,資產收支儲存使用及餘絀均不需知會或提報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知悉及同意,婦聯會委員從沒有看過財務報告。並附具黨產會告發辜嚴倬雲女士母女涉侵占(銷燬婦聯會檔案資料)之聯合報107年2月23日及3月10日報導共三份。

(五)關於中國國民黨黨產應歸零:
1、96年6月21日中國時報A19版時論廣場-陳長文律師以前國民黨黨產處理監督委員會召集人地位之投書「黨產歸零 走出歷史」全文如【附件5】:陳長文先生為知名大大律師,且其投書係緣於其曾任中國國民黨黨產處理監督委員會召集人身分,是可知:陳先生不但應曾自中國國民黨處閱覽眾多黨產相關資料,而且自此等資料足堪憑以得到中國國民黨取得黨產的「因」的「不合理」與「不合情」之結論。即中國國民黨擁有不當黨產、存有不當取得黨產相關資料等事實。
2、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第228、229、231及232頁及中國時報105年7月15日報導如【附件6】:即系爭不當黨產條例草案之黨團協商紀錄。其中,中國國民黨黨團代表多人(林德福、黃昭順、曾銘宗、賴士葆等委員)以黨團之立場說明:於105年3月10日黨團全體一致決議,處理黨內退休人員及現職人員之退休金後,其他全部都捐為公益,所有黨產要歸零。黨中央在7月14日也作了同一宣示等語。並有相關105年7月15日黨產歸零宣示報導全文可證。
3、下述【附件8】商業周刊發行人金惟純的信。

(六)關於黨國不分及本件情形為民主國家之極端特例:
1、【附件6】之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65期第232頁:中國國民黨代表委員稱「其實戒嚴時期黨國是不分的」,暨黃清龍著「蔣經國日記揭密」如第74、77、88、120(針對美麗島事件)、161頁等:經國先生在其日記及上週反省錄中,一再黨與國聯用稱「為黨國」。但在台美斷交期間除第88頁外,則明顯轉變多數記載以國家利益甚至人民利益等意旨稱之如第94、99、105、106、107、108、109及111 等頁;第120頁針對美麗島事件又稱「為黨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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