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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3號
公佈日期:2020/08/28
 
解釋爭點
1.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2.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3.同條例第2條、第8條第5項前段及第14條規定,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4.同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5.同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同款後段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解釋理由書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一)審理該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第1720號及第1734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下稱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第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所設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就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裕台公司)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投公司)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主動調查,並依同條例第1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舉行聽證,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一),認定該2公司之股權全部由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所定義政黨中之中國國民黨持有,而中國國民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該2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符合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一之被處分人欣裕台公司及中投公司,以及中國國民黨,各不服系爭處分一,分別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一。聲請人一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五有牴觸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憲法上重要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下稱聲請人二)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260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2月1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二),認定婦聯會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符合系爭規定五後段之附隨組織定義。系爭處分二之被處分人婦聯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二。聲請人二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三及系爭規定五後段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法官(該合議庭成員與聲請人二不盡相同,下稱聲請人三)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黨產條例事件,略以:依系爭規定一所設之黨產會就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下稱民族基金會)、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下稱民權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下稱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系爭規定二及三主動調查及舉行聽證,以107年6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三),認定該3基金會皆係獨立存在,而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及財務之法人,符合系爭規定五前段定義之附隨組織。系爭處分三之被處分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不服,依黨產條例第1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系爭處分三。聲請人三認其審判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至四及系爭規定五前段有牴觸法律保留(憲法保留)、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查上開三件聲請案均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所示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均相符,應予受理。其聲請解釋意旨所主張之憲法疑義相同,爰併案審理。
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通知聲請人等及關係機關黨產會,指派代表及代理人,於109年6月30日上午行言詞辯論,另邀請鑑定人,並依關係人欣裕台公司、中投公司、中國國民黨、婦聯會、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之請求,到庭陳述意見。
聲請人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綜合其等提出之解釋憲法聲請書及補充理由書,主張系爭規定一至五違憲,略以:一、政黨之存續保障係屬憲法保留事項,由僅具法律位階之黨產條例予以規範,顯然違反憲法保留。二、依系爭規定一至三,設置黨產會,由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決定財產權之變動,既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侵犯司法權核心,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三、符合系爭規定四定義之10個政黨中,以中國國民黨最有可能擁有符合黨產條例第5條所稱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故系爭規定四有個案立法之實,違反平等原則。四、系爭規定五所稱之實質控制,實為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預見;又系爭規定五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之理由,而將同規定後段所規範已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過去式附隨組織,與同規定前段所規範之現在式附隨組織,均一併納入規範,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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