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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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5/29 |
解釋爭點 |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第二,主張有配偶犯姦者不分男女均須受刑法制裁,亦即為立法院所提出刑法修正案初稿第二二八條的規定,其最主要的理由則有左列十一點:1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則,──並符合國民黨黨綱,總理遺教,約法規定,世界潮流;2互守貞操義務,保障夫婦制度,維持家庭和平;3矯正淫蕩之風;4女子經濟未能獨立,夫犯姦不處刑,妻若輕提離婚要求,轉於女子不利;5離婚後,夫續娶易,妻再嫁難;6可為消滅蓄妾制度及娼妓制度的重要政策之一。7打破傳統的封建觀念,剷除男子的自私心理;8保持重視貞操的美德;9若以為實行困難,則可於施行法中明文規定不追既往;10若視通姦為非刑事問題,則違反提倡禮義廉恥的新生活運動;11參考德國法例。 第三,主張夫婦犯姦,均不受刑法的制裁,此則為本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大會以六十九分之四十的人數所通過的決議案,其主要的理由又有左列的十二點:1符合男女平等原則;2應以愛情維持家庭,不應以法律維持家庭;3應以道德維護貞操,不應以法律維持貞操;4配偶犯姦,應視為純係民事問題;5若不離婚而科以通姦罪,徒增家庭間的惡感與仇恨;6若於離婚後方得告訴通姦罪,則為不必要之科刑,簡直多此一舉;7妻犯姦,有名譽上道德上的制裁,丈夫並可利用經濟上的權威以為對抗,無科刑的必要;8婦女經濟雖然未能獨立,夫犯姦,妻欲離婚,儘可援用民法第一O五六及第一O五七條的規定請給付賠償及贍養費,於女子並無不利,不能因為夫犯姦亦須處刑的理由;9若以婦女經濟未能獨立為慮,則雖規定配偶犯姦均須處刑,夫犯姦,妻也不會有告訴的勇氣,無異虛設;10欲消滅蓄妾其娼妓制度,應從普及女子教育提倡女子職業入手,使女子有獨立之經濟與人格,非徒然刑法規定夫犯姦須科刑所能濟事;11以經濟組織的演變,同居義務,難以履行,應亦從而輕減,此則為性自由必然的趨勢;12不但早有英美的法例存在,且通姦為的根本消滅為法制上一般的新傾向。」請參見景元,〈通姦罪的平等問題〉,《社會半月刊》,1卷6期,頁1,1-3(1934);該期刊收錄於「中文期刊全文數據庫(1911-1949)」。 附件:無通姦罪之國家及其除罪化年份(西元) 請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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