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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次查因以往犯通姦罪經告訴後偵查及判處罪刑者,以男性居多數,以自105年起始區分通姦罪、相姦罪加以統計之105年1月至108年4月間為例,[18]因涉犯通姦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之男性及女性分別為2,488人、1,860人,經提起公訴之男性及女性分別為497人、395人(見附表1),[19]經判決有罪確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及女性分別為214人、192人(見附表2)。[20]因適用刑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前段告訴與撤回告訴不可分及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依刑法第239條規定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多於男性,乃當然結果。倘犯通姦罪經告訴後偵查及判處罪刑者,以女性居多數,則適用上開規定之結果,依刑法第239條規定起訴或論罪之男性人數即會多於女性。[21]

附表一 地方檢察暑偵查通姦相姦罪案件終結情況
附表二 地方檢察暑執行通姦相姦罪裁判確定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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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查,105年1月至108年4月間,因涉犯通姦罪及相姦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之男性及女性分別為4,184人、4,348人,涉犯通姦罪,因撤回告訴或逾期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男性及女性,占各該性別全部被告之比例分別為63%、59.7%(見附表1),[22]因犯通姦罪及相姦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男性及女性分別為480人、568人,犯通姦罪,因撤回告訴而經判決不受理之男性及女性,占各該性別全部被告之比例分別為96.5%、93.7%(見附表2),[23]依刑法第239條規定起訴或論罪之女性人數或比例固略多於男性,惟其差異並非屬顯著;且涉犯相姦罪,因撤回告訴或逾期告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男性及女性人數分別為448人、717人,占各該性別全部被告之比例分別為41%、44.5%(見附表1),[24]犯相姦罪,因撤回告訴而經判決不受理之男性及女性人數分別為98人、174人,占各該性別全部被告之比例分別為89.1%、93%(見附表2),[25]亦即犯相姦罪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撤回告訴而經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不受理之女性人數及比例均高於男性。
綜上說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係以男女性皆該當之配偶與相姦人為區別標準,而與其他告訴乃論之行為人為差別對待,其實際適用之結果,犯相姦罪經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撤回告訴而經為不起訴處分或判決不受理之女性人數及比例均高於男性,男女性別間並不生差別對待之結果,故並非在實質上以性別為基礎而產生差別待遇。
(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不違反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既係以男女性皆該當之配偶與相姦人為區別標準,而非以種族或性別等可疑分類為分類標準,非屬嫌疑分類(suspect classifications)或準嫌疑(quasisuspectclassifications)等可疑分類,依本院釋字768號解釋之意旨,自不適用嚴格之審查標準(strict scrutiny),亦不適用較嚴格或中度之審查標準(intermediate scrutiny, middle-tierscrutiny),而應適用合理之審查標準(minimum scrutiny,rational basis review),亦即所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rationally related),即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無違。[26]
查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對相姦者,排除同條前段「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規定之適用,除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訴訟,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以維護婚姻人格倫理秩序、家庭完整、婚生子女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之安定與發展外,並係為防止相姦者再犯相姦罪,以免繼續破壞他人婚姻人格倫理秩序、他人家庭完整、婚生子女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之特別預防目的,其目的係為維護上開極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自屬合憲,所採手段與上開目的,不僅具合理之關聯,亦具實質關聯(substantially related),自無違憲法第7條之規定。
三、通相姦行為是否以刑罰制裁及是否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屬立法裁量
按「男女共營社會生活,其關於性言論、性資訊及性文化等之表現方式,有其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逐漸形塑為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而客觀成為風化者。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本院釋字第617號解釋釋明在案。
次按「涉及⋯⋯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固宜予以尊重⋯⋯。」「涉及⋯⋯社會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對於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如非具有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即宜予以尊重。」亦經本院釋字第712號及第618號解釋分別釋明在案。[27]
通相姦行為應否以刑罰制裁及是否適用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涉及社會風俗教化、價值觀、倫理觀等諸多因素之考量與判斷,代表多元民意及掌握充分資訊之立法機關就此所為之決定,既無明顯之重大瑕疵,職司法律違憲審查之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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