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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四、人文主義之極致與傳統道德之衝突
通姦除罪化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均為在自由主義之下興起之民權及婦女運動之結果,對傳統道德文化造成衝擊,甚至引起社會之分裂與對抗。強調個人主體性與個人利益的人文主義的確是會與傳統倫理道德發生衝突,這些衝突是否會侵蝕社會穩定之傳統而造成社會沉淪或動亂,是許多關心傳統道德者所憂心,亦為社會與政治學者論辯和爭議的題材。就此法蘭西斯‧福山(下稱福山)於1999年的大作「跨越斷層—人性與社會秩序重建」以豐富田野調查的數據,探討此問題,書中指出「淪入過度個人主義的陷阱可能是自由民主社會最大的弱點⋯⋯寬容是最高的美德。我們需要的不是道德的共識,而是透明的法律架構與可以創造政治秩序的體制」。[27]「以個人的利益作為社會的基石,雖不如以道德為基石來得高尚,卻是相對較穩定的」。[28]福山近年著作討論民主政治之困境,但對此議題之立場未見改變。另外美國書評家艾肯貝瑞(G. John Ikenberry)評釋福山上開書時指出:「民權及婦女運動可能有侵蝕社會穩定的傳統泉源,但它同時也替自由民主注入了新的正當性意義」。[29]的確,在放鬆對婚外性行為之譴責時,其實也為婚姻賦予新的意義,例如一對怨偶之離婚可能造成二對佳偶,以及鼓勵另一半出軌之男/女選擇原諒、修復關係或是重拾自我、逕自向前走,把他/她留在後面等正面思維。至於宣告通姦罪違憲會不會有造成社會道德敗壞之疑慮,本席認為國家對屬於個人情感領域的行為採取較少干預的態度,只會讓社會更多元與寬容,而非變壞。[30]

【註腳】
[1] 夫妻間雖有同居之義務,但任一方不得強迫他方進行性行為,否則仍成立強制性交罪,即為保障夫或妻之性自主權之一環
[2] 參見馬克思‧克魯澤(Max Kruse)著,何珊、郭穎杰譯,時間的長河—西方文明五千年(上),遠流出版,2005年1月二版,頁239
[3] 聖奧古斯丁:「肉體具有反精神的貪慾,善並不在我們的肉體中,我們器官的法則是與精神的法則相對立的。」「當夫妻的性行為是針對生育時,它便不再是一種罪惡。」參見米歇‧翁福雷(Michel Onfray)著、劉漢全譯,享樂的藝術,邉城出版、家庭傳媒城邦分公司發行,2005年7月再版,頁177、194
[4] 參見伊恩‧莫蒂默(Ian Mortimer)著,胡訢諄譯,漫遊歐洲一千年,時報文化出版,2016年2月初版,頁69
[5] 康德將婚姻定義為:「兩個異性為彼此永久地擁有他們的性屬性而進行的結合。」並且說:「如果男人和女人想利用他們的性功能來相互享受歡樂,那他們就必須結婚。按照純理性的法律規定,這是必須的。」轉引自米歇‧翁福雷前揭書,頁202、203
[6] 參見哈拉瑞(Yuval Noah Harari)著、林俊宏譯,人類大命運;從智人到神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2017年1月,頁249至254
[7] 較著名的作品如俄國托爾斯泰著,安娜‧卡列尼娜;美國瑪格麗特‧米契爾著,飄;又法國莫泊桑著,脂肪球,對於男性對女性身體貞潔之虛假道德立場提出批判
[8] 同註[4],頁221
[9] 同註[2],頁352
[10] 參見亞倫‧布洛克(Alan Bullock)著、董樂山譯,西方人文主義傳統,究竟出版,2000年11月初版,頁240至241
[11] 同註[10],頁242至243
[12] 參見佛洛伊德著、林克明譯,性學三論‧愛情心理學,志文出版,2015年2月重排再版,頁245
[13] 參見弘兼憲史、和田秀樹著,許嘉祥譯,黃昏戀愛術,尖端出版,2006年10月1版,頁42
[14] 參見馬克‧馬佐爾(Mark Mazower)著、齊思賢譯,新黑暗大陸:從文明的曙光到21世紀歐洲,時報文化出版,2002年1月初版,頁222至223。另參見蔡慶樺著,美茵河畔思索德國:從法蘭克福看見德意志的文明與哀愁,春山出版,2019年1月初版,頁167至197
[15] 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著、張美惠譯,跨越斷層—人性與社會秩序重建(The Great Disruption: Human Nature and the Reconstitution of Social Order),時報文化出版,2000年4月初版,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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