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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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0/05/29 |
解釋爭點 |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3、二戰後68學運對傳統權威之衝擊 從1960年初期的反核、抗議美國介入越戰到1968年歐美相繼爆發之學運對歐美社會影響深遠,震波延續至世界各地,影響至今,一般以「68學運」稱之。[14]「68學運」最大的特徵就是自成一格的青少年文化衝撞上一代的權威。6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經歷一連串的民權運動,包括性革命、女性解放與女性主義、爭取同志權益等,都在西方世界進展得轟轟烈烈。「要做愛,不要作戰」是當時著名的口號。每一個運動的宗旨都在擺脫傳統社會規範或道德與法律的限制,[15]包括對性道德的挑戰,就是60年代開始的身體革命。[16] 德國於1969年修法通過刪除通姦罪,當年也是戰後首次政黨輪替。法國於1975年修法廢除通姦罪;美國於1968年通過民權法案修正案,都代表「68學運」所帶動之思潮對傳統社會與政治秩序之衝擊,由各國通姦除罪化之時間點,可以看出重大的法律變革背後其實是社會脈動力量對傳統思維之挑戰。[17] (二)儒教文化影響較深之東亞社會對婚外性行為評價之轉折—小家庭興起促成男女平權 前述歐美社會對婚外性行為評價之轉折影響及於各地,包括亞洲國家 盛行於東方的佛教固然有嚴格的禁慾主義,但一般僅適用於出家修行者。在受儒學影響較深之東亞國家,婚姻是以繁衍子孫、傳宗接代為宗旨。為了維繫血統純正,對於女性賦予最高之忠貞義務,不貞的女性往往受到國家法律、社會禮法甚至家法之嚴厲制裁,1947年修法前的日本刑法以及民國23年修法前的我國刑法均只處罰通姦之女性而不處罰男性,即為具體例證。傳統禮教對於女性忠貞義務之要求乃出於宗族血統延續之目的,而非出於夫妻間彼此忠誠之道德要求,民間固有嚴謹自持之人士,但官宦與大戶往往擁有三妻四妾,封建體制下一方面獎勵貞節牌坊,另一方面最高統治者皇帝以極端侵害人權之方式保障其擁有眾多妻妾之獨佔權,在體制內卻少見批判,可見一斑 工業革命之後,生產方式改變,小家庭可以成為獨立生產單位,婦女進入職場,而不必依賴大家庭,傳統大家庭制度之倫理觀亦隨之變化,促成男女平等觀念之興起。1919年的五四運動以打倒吃人的禮教為口號,即為受西方思潮影響的年青人對傳統禮教之挑戰,許多參與五四運動的女學生組織婦女團體,15年後衝擊立法院要求修改通姦罪為平等適用於男女 (三)東、西合流之世界趨勢:婚姻目的在於追求個人幸福而非僅家族延續 在前述東、西方思潮之影響下,各國年輕一代共同的趨勢是認為婚姻乃二人透過婚姻關係以共同追求幸福,傳宗接代已非婚姻之主要目的。婚姻之社會功能已經淡化,而且在婚姻關係中,個人主體人格和自主獨立性仍持續存在,已受到廣泛認同,[18]即為本號解釋認為國家應放棄對婚外性行為處以刑罰最關鍵之理念基礎。韓國憲法法院於2015年2月26日宣告通姦罪違憲即以此為主要理由,其判決理由指出「(韓國)社會已日漸變化,基於個人尊嚴與幸福之觀點,對個人性自主權之私人權益之保障,已優先於對性道德以及家庭之社會公益之保障」。[19]另外,本號解釋認為國家在發現、追訴與審理通姦罪之過程中,以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之領域,而嚴重干預個人之隱私,即是肯認二人同意進入婚姻並不減損個人主體之理念 二、由民國23年立法院討論修改通姦罪時之激烈論辯與動員看社會思潮 [20] 17年公布的刑法係延續清末制定的刑法,對於通姦罪只處罰有夫之婦而不處罰有婦之夫,即第256條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要求女性負片面貞操義務。婦女團體對此不滿,要求改為無論有夫之婦或是有婦之夫與人通姦者均應受處罰,以實現男女平等之精神。為修改刑法而於立法院內設立刑法委員會,於23年10月提出修法草案,並請婦女界表達意見。婦女團體要求除了通姦罪應該平等適用於男女外,另外還要求加重重婚罪之刑罰及增加納妾罪。[21]修正草案初稿乃採納了婦女界之意見而定為「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但於立法院討論時,卻引發男性立委之激烈反對,反對者最強烈之立論為「維繫男系血統主義」以及「與人通姦者即犯罪,則中國二萬萬男子或恐有三萬萬人都犯罪矣」,[22]足見當時立法委員秉持男系血統主義之心態,並透露出當時的社會風氣社經地位較高的已婚男子有婚外性活動並不受譴責。但男女皆罰之草案於二讀表決結果未獲通過,反而是以69票對40多票通過將只處罰女性通姦罪之刑法第256條刪除,而未定新條文,亦即無論男女通姦僅負民事責任,而不受刑法處罰。婦女界表示如此作法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可以接受。因以為立法院三讀時僅作文字修改,故於三讀時未列席旁聽。想不到三讀時立委重提修正案,最後表決結果翻盤,回復僅處罰有夫之婦通姦之舊條文 消息傳出,婦女團體群情激憤,請求立法院復議不成,乃通電全國婦女及各界同胞仗義聲援,電文中有語「今乃為立法院一部份委員,代表封建勢力,違反二萬萬女同胞之意志,公然作此摧殘婦女幸福,保障男子犯罪之規定⋯⋯望我女界同胞,一致奮起,誓死力爭」,[23]並向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中政會)請願呈文「⋯⋯有配偶之男女違背貞操之行為,僅負民事責任,而不受刑法制裁,此本為近世立法之新趨向⋯⋯」並發表宣言,列舉5大理由爭取男女平等,可惜該宣言受到媒體之冷淡對待,僅獲南京一家報紙刊登。[24] 中政會在婦女界之壓力下乃決議要求立法院復議,立法院復議後,交立法院刑法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研議,研議後提出條文草案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即僅處罰相姦者,而出軌者無論是男或女均不處罰,按當時社會風氣,出軌者以男性佔絕大多數,此條文等於是把通姦的責任全部「甩鍋」給小三,也算是神來一筆,由此可見男性立委抗拒處罰出軌男人之堅強意志。此條文到大會時才修正通過為通姦男女均罰,即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25]適用了86年至今成為本號解釋之標的 由23年修正刑法第239條之經過,可知: 1、23年時婦女同胞爭取權益,為具現代思潮之婦女團體與仍存封建意識之男性立委間之攻防,其過程之曲折激烈,及動員之幅度,實不下於政黨競爭時代立法院內之激烈爭鬥 2、如果當年是依照23年二讀通過之草案完成立法,即不論男女通姦均不受刑事處罰,則今日釋憲之結果早在當時就已實現,成為超前立法。不過當年婦女各界所稱通姦僅以民事責任規範為「近世立法之新趨向」應該是指當時各國學說立論而言,因為在23年(1934年)時廢除通姦罪之國家應該僅限部分北歐國家,大部分國家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漸次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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