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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1號
公佈日期:2020/05/29
 
解釋爭點
1、刑法第239條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否變更?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三、系爭規定一及二構成性別間接歧視而違憲
本席於釋字第666號提出之協同意見書中認為,「認定間接之性別差別待遇存在與否,並不等於決斷該規範係合憲或違憲,毋寧是要將隱藏在性別中立規範下,具有憲法重要性的規範現實揭露出來,一併考量。」本號解釋系爭規定一的制裁對象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及其「相姦者」,雖未明文以性別為分類基準,表面上性別中立,但一般人大致同意,在我國的社會文化脈絡下,即使在性別平等日益受到重視的今日,對婚外性行為管制與處罰仍帶有濃厚性別意涵,同時對於男女發生婚外性行為的價值判斷存在雙重標準: 同樣是參與婚外性行為,女性通姦者遭到社會斥為淫娃蕩婦,而男性通姦者都只是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女性永遠背負著貞節牌坊,要從一而終,通姦根本十惡不赦,沒浸豬籠就算了,還敢奢望得到原諒;而男性腳踏兩條船,不僅容易獲得原諒,甚至為世人所暗自欽羨。更甚者,男性作為通姦人,本是婚外性行為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在系爭規定二適用結果下,因為被害配偶或基於經濟因素或子女利益、家庭和諧等考量而撤回對通姦配偶之告訴,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而搖身一變成為國家處罰女性相姦人不可或缺的「幫手」。如論者所言,不管是對被害配偶或相姦人而言,女性永遠是最終的輸家。總之,即便於當代性別平等思潮下,對婚外性行為的評價與處罰,依然帶有社會看待性別如Gayle Rubin所稱“Charmed Circle”般之階層化的價值判斷,在一幕幕社會新聞的版面上,我們只會看到女性通姦配偶「洗門風」的新聞,卻幾乎未曾聽聞男性通姦配偶也同樣被社會期待要「洗門風」,就是信手拈來的一例。這個社會顯然還有很長一段需要共同學習成長的路要走。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一及二固然屬於性別中立之法律規範,其適用結果已形成對於女性長期穩定之不利處境,更隱藏對於婚外性行為處罰之性別雙重標準,此種性別間接差別待遇,並無法確實維繫婚姻關係之和諧與圓滿,其手段與目的間並無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實質平等之意旨不符。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固已看出系爭規定一及二適用結果,呈現性別分布失衡之現象,卻對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保障的問題過門不入,而拐個彎,轉到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要求之脈絡,可惜了。爰提出協同意見補充說明如上。

【註腳】
[1] 據考證,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烏納姆法典」(Code of Ur-Nammu)第7條即已規定,已婚女性與配偶以外之男性發生性行為者,處死刑,該男性則無罪釋放。See ERIC BERKOWITZ, SEX AND PUNISHMENT: FOUR THOUSAND YEARS OF JUDGING DESIRE 13 (2012).
[2] 學者認為,婚外性行為之處罰,就是父權社會裡,藉以降低男性得以確保其子女血統純正的外部成本與男性因為女性配偶外遇遭受到較大的情感成本等等。See RICHARD A. POSNER, SEX AND REASON 184-186 (1992).
[3] See e.g. JULE MULDER, EU NON-DISCRIMINATION LAW IN THE COURTS: APPROACHES TO SEX AND SEXUALITIES DISCRIMINATION IN EU LAW (2017).
[4] 英國1978年就業保障法第54條規定,只要持續工作滿1年以上、受雇於20人員工以上之雇主之勞工,即可主張不受非法解雇,之後於1985年透過行政命令修正上開規定,得主張不受非法解雇之勞工,必須工作滿2年以上。兩位女性勞工於1991年任職滿1年就被雇主解雇,兩人主張雇主非法解雇,但因為不符合工作2年之要件而遭駁回。一審法院維持原處分,二審法院則認為兩年限制構成對於女性勞工的間接歧視而認定違反歐盟性別平等指令。英國政府上訴至上議院後,針對本案是否構成性別間接歧視等問題,上議院聲請歐體法院解釋。歐體法院於1999年作出判決。See C-167/97 - Seymour-Smith and Perez [1999] ECR I-623, available at C-167/97 - Seymour-Smith and Perez (last visited 2020.05.26).英國上議院則根據歐體法院上開判決意見,具體認定2年限制是否有足夠數據顯示係對女性構成間接差別待遇。See Regi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Ex Parte Seymour Smith and Another, available at Judgments - Regina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mployment (Original Appellant and Cross-Respondent) Ex Parte Seymour Smith (A.P.) and Another (Original Respondents and Cross-Appellants) (last visited 2020.05.26). 上議院統計自1985年至1993年,女性工作滿2年以上之比例均少於男性,分別落在8.8%至4.3%之間,前6年持續穩定維持在8%上下,而於1991年逐漸降低兩者差距。上議院多數大法官即以之認定1985年命令構成對於女性勞工間接差別待遇。
[5] See MULDER, supra note 4 at 231.
[6] See C-167/97 - Seymour-Smith and Perez, paras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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