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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0號
公佈日期:2020/03/20
 
解釋爭點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法定刑,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肆、第17條第2項部分的協同意見
本釋憲爭議,說白一點就是,同樣是違反毒品條例的被告,都在偵查中及審判中自白,為何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的被告自白,就可以獲得法定刑「外」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12條第2項栽種大麻罪的被告雖有自白,還是只能在法定刑「內」從輕量刑,而無法獲得法定刑「外」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寬典?聲請人等認為,同樣是被告自白,為何有如此大的差別待遇?一者在法定刑「外」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一者在法定刑「內」從輕量刑。
系爭規定二明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特定的罪,在一定期間內自白,是否給予減輕其刑的優惠措施,此乃涉及刑事政策的選擇,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在我國刑事立法上,行之有年。
自白減輕其刑之刑事政策,肇始於17年3月10日的舊刑法第176條及第184條,規定「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其刑」。繼而於特別刑法,52年7月15日修正公布的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此種立法方式,將本應於同條例第4條至第8條條文內規定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彙整為一條條文即第8條第2項而為規定,是一種不完全法條規定。之後許多特別刑法,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也有類似「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其規範自白減輕其刑的方式,依刑事政策要求的不同而有些許的差異如下:(一)偵查中自白;(二)偵查中審判中自白;(三)偵查中審判中自白;(四)裁判確定前自白;(五)減輕其刑與【應】減輕其刑;(六)減輕其刑與減輕或免除其刑;(七)單純自白與自白外,附加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八)於偵查中自白,並提供資料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各種類型之具體規定例子,詳如附件二)。
法律規定自白減輕其刑,既係立法形成自由的範疇,如因有減輕其刑規定與其他無減輕其刑規定間,形成差別待遇時,採寬鬆的審查標準,以判斷有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保障的要求。如其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益,且所採取手段與目的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連,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鼓勵被告自白認罪,開啟其自新之路」,核其目的正當。系爭規定二採取的分類標準是,有助於刑事訴訟儘早確定的自白,因此,如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間,不具關聯性或關聯性較低,該被告雖有自白,仍不享有減輕其刑的寬典。
犯毒品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運輸、販賣、製造毒品罪,依一般偵查、審判的實務經驗觀之,犯運輸、販賣、製造毒品罪,通常該罪的法定刑度都比較重(例如死刑、無期徒刑、10年或7年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案情比較隱密而複雜,蒐集或調查證據都比較困難,被告怕被判重刑,通常否認犯行的情形比較多,致其偵查、審判程序較難順利進行,且因判處重刑,被告較不易折服,通常會上訴到底,上訴程序又可能因認定事實爭議而迭次發回更審,刑事訴訟程序較不易確定;如被告有自白,則偵查、審判程序較易順利進行,被告獲得法定刑外減輕其刑的寬典,比較容易折服而告確定,被告自白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儘早確定,助益較大。反之,栽種大麻(植株)罪,大抵依搜索方式而查獲,查獲現場即有相關栽種大麻(植株)的犯罪工具與栽種成果,蒐集、調查證據比較容易,在事證明確下,通常情形被告否認犯行的情形較少,刑事訴訟程序較易順利進行,最後法院於量刑時,通常會考量犯罪後的態度良好,從輕量刑,利己利公,被告有無自白,對刑事訴訟程序的確定影響不大,即被告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之儘早確定關聯性較低,立法者因而未將犯系爭規定一的犯罪者自白列入減輕其刑之列,而僅以之為法院適用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後態度之審酌事項,其差別待遇,尚無顯不合理之處。
本解釋之公布,勢必帶來更多的釋憲聲請案,聲請人將以其所犯罪名之自白並無減輕其刑的規定,與任何一條有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作比較,主張二者形成差別待遇,有違憲法平等原則而聲請釋憲。然聲請人必須提出其自白與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間,具有客觀合理之關聯性,自屬當然!
伍、附帶一提:微調人民聲請釋憲「確定終局判決」的認定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向來大法官決定是否受理人民聲請釋憲案時,必先決定其確定終局判決為何?如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有上訴於最高法院,將視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的理由是上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而決定何者為確定終局判決。如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聲請人的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者,即以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釋憲結果如經大法官解釋宣告某法條違憲,聲請人即得向該確定終局判決的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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