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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90號
公佈日期:2020/03/20
 
解釋爭點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法定刑,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未包括犯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重點提示
要旨

系爭規定一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亦具有必要性

內容
  1. 系爭規定一明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其目的在於防制毒品製造之前階段行為,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屬憲法保障之重要利益。
  2. 又栽種大麻固屬製造毒品之前階段行為,但對生命、身體法益之侵害已具一定程度之危險性,立法機關為保護此等重要法益,乃採取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予以管制,可認係有助於重要公益目的之達成。
  3. 此外,因別無其他與上開刑罰規定相同有效,但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資採用,是該刑罰手段亦具有必要性。〔第 10 段〕
要旨

系爭規定一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比例原則

內容
  1. 系爭規定一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
  2. 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
  3. 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
  4. 是系爭規定一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5. 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其情狀顯可憫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不待言。〔第1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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