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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二)上開規定調降原退休所得,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1、依系爭條例規定調降之退撫給與,並未及於受規範對象在職時所提撥之費用,本院就立法者採取之調降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查依系爭條例規定不同等級與職務人員,原退休所得被調降平均比例,僅具退撫舊制年資者為21.44%至34.72%、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為23.91%至37.36%、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為10%至14.29%(見附件九)。就含有退撫舊制年資(包括僅具及兼具退撫舊制年資)之部分,其「退撫舊制退休所得」之財源,全部由政府以預算支付;此部分屬前述所稱恩給制範疇。就含有退撫新制年資(包括兼具及僅具退撫新制年資)之部分,其「退撫新制退休所得」之財源,則有部分來自個人在職時提撥費用本息;惟依前述調降比例,並未扣減及於個人在職時之提撥費用部分。蓋就個人之提撥而言,其在職時依法提撥之費用為〔本薪 × 2 ×(提撥費用率8%至12%)× 35%〕,即〔本薪× 2 ×(2.8%至4.2%)〕;其提撥之費用換算成本薪之比例,為「本薪之5.6%至8.4%」。然就系爭條例施行前之退休所得而言,其額度則為〔本薪 × 2 × 系爭條例施行前退休所得替代率(由服務年資20年之40%,至服務年資35年之70%)〕,即〔本薪× 2 ×(40%至70%)〕;換算成本薪之比例,為「本薪之80%至140%」。則以僅具退撫新制年資20年者為例,原退休所得為107年7月1日同等級現職人員本薪之80%,以最大扣除額14.29%計算,其於118年1月1日起之最低退休所得為107年7月1日同等級現職人員本俸之68.57%〔即(100%-14.29%)× 80%〕,仍超過其個人在職時提撥之最大費用額,即本薪之8.4%。兩者(68.57%與8.4%)差距達8倍之鉅,縱令納入繳費年限及平均餘命等因素綜合考量,系爭條例之施行,仍顯未扣減僅具退撫新制年資者個人於任職期間,依法提撥之費用本息。對於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依系爭條例第39條第1項經由優存利息、退撫舊制月退休金至退撫新制月退休金之扣減順序規定,受規範對象在職期間繳納之提撥費用本息不在被調降扣減範圍。調降之部分,僅觸及前述所稱恩給制範疇。
依系爭條例規定扣減之退休所得之財源,既屬恩給制之範疇,立法者採取之調整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如前所述,本院應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2、調降系爭條例施行前原退休所得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之正當目的
信賴保護原則所追求的法秩序之安定,以及現代國家面對社會變遷而不斷衍生改革需求,必須依民主原則有所回應,兩者同屬憲法保護之基本價值,應予調和。又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受規範對象對於法規未來可能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亦非無預見可能。立法者為因應時代變遷與當前社會環境之需求,在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下,對於人民既存之權益,原則上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然就授予人民權益而未定有施行期間之舊法規,如客觀上可使受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且於變動時,為目的之達成,仍應考量受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採取減緩其生活與財務規劃所受衝擊之手段,始無違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本院釋字第525號及第717號解釋參照)。
查85年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關退撫給與規定,未訂有施行期限,施行迄系爭條例公布時已逾20年,受規範對象據此舊法規將領取之退撫給與,為生活與財務規劃,在客觀上已具體表現其信賴,則其預期舊法規將繼續施行,已非僅屬單純之願望,其信賴利益在憲法上值得保護。惟查:
(1)月退休所得中之優存利息,僅就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一次退休金及(或)公保給付之優惠存款本金為支付;年資補償金僅就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之舊制年資1年以上未滿15年者為給付;退撫舊制年資月退休金之每一基數以本薪1倍加930元計付、退撫新制年資月退休金之每一基數則以本薪2倍計付。此因不同年代之退撫制度設計,導致服務年資相同、等級亦相同之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因服務期間之不同,月退休所得有顯著之差異。
(2)優惠存款制度係因退撫制度實施之始,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偏低,以本薪為計算基準之退休所得,無以維持其退休後之基本生活所需而設立,施行迄今已逾50年。政府自63年起迄今多次調升軍公教人員待遇,其中自63年至69年7次、70年至79年8次、80年至88年每年皆有調升、90年至107年4次。又至85年底每次調升幅度為5%至20%不等(除84年為3%外),86年以後均為3%。又教師於69年之起薪已提高至7,480元,比其他行業就業者起薪平均數6,175元高(註6)。公立學校教職員薪給既未持續偏低,則以該本薪為計算基準之退休所得,即難謂仍有無以維持其退休後基本生活所需之情事,從而如概以退休所得過低為由,繼續給予以遠高於市場利率計算之全部優存利息,其合理性基礎已有動搖。
(3)優惠存款制度實施之初,係以臺灣銀行1年期定存利率之1.5倍計付優存利息。優惠存款年利率隨1年期定存利率浮動調整,至72年固定為18%後,1年期定存利率已經從72年7.55%,降到90年2.95%、99年1.16%、105年1.07%(註7)。優惠存款年利率仍維持18%不變,導致政府補貼優存利息之負擔越來越沉重。
(4)年資補償金係為退撫新制之實施而給予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之年資補償,施行已逾20年。年資補償金之給付,使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且舊制年資1年以上至15年者之月退休所得替代率均相同且最高(對於僅兼具1年舊制年資者最有利),兼具舊制年資16年以上者次之,僅具新制年資者再次之,僅具舊制年資者最低(見附件五)。此群體間退休所得之不均衡,將因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以退撫新制年資計算之服務年資所占比例越來越高,以退撫舊制年資計算之服務年資所占比例越來越低,而更加彰顯。
(5)因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撫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舊制退撫給與持續增加。復因少子化結果,繳納費用者人數愈少,確有因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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