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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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8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9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條例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教育工作者生活保障、工作權或平等權? |
附表2-我國105年度及106年度與G20國家負債比率比較 請下載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107年12月27日「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106年度我國一般政府負債」新聞稿(最後瀏覽日:108年8月23日)。 另負債總額及負債比率分別較105年度之6兆8,554億元及39.97%減少1,831億元及1.69個百分點。顯示我國各級政府債務規模獲得控制,且與世界主要國家比較,我國國家負債占國內生產毛額(GDP)比率亦屬穩健。[47]依現行公共債務法規定,政府仍有舉債空間,[48]如有必要,亦可修正公共債務法適度提高政府舉債上限,以投入得以創造更多收益之投資,增益財政收入,而有能力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不足支付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官士官服務或服役期間已取得屬遞延薪資性質之退休金、退休俸或退伍金既得財產權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3條第4款規定撥款補助。 七、多數OECD國家公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高於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我國公務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高於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並非不合理 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OECD)國家,於2014年,除芬蘭、瑞典、盧森堡及荷蘭等4個社會福利高度發達之國家,其公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與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相同,分別為55.8%、56%、76.8%、90.5%外,其他國家公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均高於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例如行政部門委任之代理人及推薦之鑑定人大篇幅引據之德國及美國,公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與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分別為71.8%:37.5%、86.9%:35.2%,英國公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與私部門人員之最高退休所得替代率更分別為106.0%與21.6%(參見附表3)。[49]為使教育人員之職業生涯具吸引力,以吸納優秀人才進入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行列,並確保教育人員在職時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得不受外力之影響,給予教育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較私部門人員高,並非不合理。 附表3 - Long-term gross replacement rates for civil service and private sector average earners, entering at age 20 in 2014, % 請下載 資料來源:OECD (2016), "Long-term gross replacement rates for civil service and private sector average earners, entering at age 20 in 2014, %", in 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6, OECD Publishing, Paris, Long-term gross replacement rates for civil service and private sector average earners, entering at age 20 in 2014, %. Last visited: August 23, 2019. 【註腳】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人員撥付佔收繳比例趨勢圖。(最後瀏覽日:108年8月23日。) [2]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規定參照: 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第2項)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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