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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公佈日期:2019/08/23
 
解釋爭點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四、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基金,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係為避免恩給制下退休金預算編列困難,並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及退休人員退休給付,非為減輕政府之支付責任,如基金不足支付時,除檢討調整費率外,應由政府撥款補助,調降公務人員服務期間已取得附停止條件退休給與,非得採之手段
按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99年8月4日公布,自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23]迄107年11月21日公布廢止,未再修正。
而84年1月28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依憲法第83條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考試院,[24]函請立法院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該條之修正理由,說明:「⋯⋯二、現制公務人員退休金,完全由政府負擔,且事先未預儲準備,累積至公務員退休時,始於當年編列預算支付。由於退休公務人員人數逐年增加,⋯⋯預算編列困難,乃以人事費中分配解決,致使現職人員待遇及退休人員退休給付,均無法調整提高。」[25]
考試院代表銓敘部部長陳桂華於列席立法院法制委員會第87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亦口頭報告:「⋯⋯二、公務人員薪俸與退撫經費同列人事費項下,退撫經費累積負擔過重,轉而影響現職人員待遇改善,導致俸給及退撫給與均難以大幅提高。⋯⋯現行退撫之實質所得,仍難安老卹孤⋯⋯退撫制度改革,旨在改進經費籌措方式,提高給付內涵,以安定退休人員及遺族生活。」[26]而於同次委員會議中,立法院盧委員修一與銓敘部陳部長桂華間,就有關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之退撫新制,有如下之詢答內容:盧委員修一問:「⋯⋯新的退撫制度中將原來的恩給制改為儲金制,⋯⋯因現臺灣人口已有老化傾向,如此會不會增加財政上的負擔?」陳部長桂華答:「前8年會增加財政上的負擔,但8年後就會逐年減少,到後來就不用負擔了。」盧委員修一問:「如全部都由政府負擔,那有沒有辦法?」陳部長桂華答:「如全由政府負擔,這樣負擔是太沉重了!」盧委員修一問:「政府的意思是,如用恩給制全部退休金都由政府負擔的話,政府可能到後來沒辦法負擔,所以要由公務員自己也負擔一些?」陳部長桂華答:「如政府有錢,全部由政府負擔是無何問題⋯⋯」盧委員修一問:「是否如續採恩給制,則有一天政府將無法負擔?」陳部長桂華答:「對!如續採恩給制是很危險的,將來政府會賴掉,改法,如五十九年的改法。」盧委員修一問:「⋯⋯現在公開場合如此說法將對政府公權力造成重大傷害。」陳部長桂華答:「不是,如此比喻是為使盧委員容易了解,政府當不會賴帳,但會修法。」盧委員修一問:「修法就是賴帳,本席提醒部長,如此說法相當嚴重,本席建議部長收回此說法」陳部長桂華答:「我收回。」⋯⋯盧委員修一問:「我們應說,這是政府支勻預算的問題,政府不可能為公務員問題而垮台,世界上無此種政府,若有,也早已完蛋!所以政府是為問題發生而未雨綢繆,公務員要退休就要負擔一點⋯⋯」⋯⋯盧委員修一問:「有沒有那個國家因退休制度而將政府拖垮的?」陳部長桂華答:「此次修法是為保障公務人員基本原有權利,因照現制繼續下去,將來可能會發生危險。」[27]
次按84年8月2日修正公布增訂,自85年2月1日起施行至108年4月24日公布廢止均未再修正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總說明謂:「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之規定,向採公教一致之原則辦理,茲銓敘部為推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方案,前於民國77年10月函請教育部配合研修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利與公務人員部分同時施行。又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業經完成立法,並經總統於82年1月20日令修正公布。⋯⋯」[28]就該條之修正理由,則說明:「⋯⋯二、修正後擬由政府與教職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基金,以籌措退休經費,爰參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條文第8條增定本條文。⋯⋯」[29]教育部劉會計長三錡於列席立法院第2屆第4會期法制、教育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時,亦口頭說明:「⋯⋯本人茲就教師退休金的來源方面提出說明:原則上,退休金之給與不論在現制上或未來規劃方向,都是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但若各縣、市政府有財政上之困難而無法支給,依憲法第109條規定,可申請上級政府財政之補助以調整辦理。過去曾發生縣、市政府財政不足,導致教師、公職人員無法退休,經向上級政府申請補助後,已有改善。教育部現在規劃的退撫制度是採基金的方式處理,因為有預存之基金與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下,因財政困難而無法發給退休金之現象,應不致發生。」[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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