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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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9/08/23 |
解釋爭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第5款及第6款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每月退休所得、最低保障金額之定義;第7條第2項關於提高退撫基金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第18條第2款及第3款關於配合精簡政策自願退休,增列年滿55歲要件;第36條關於優惠存款利率之計算、調降、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37條、附表三及第38條,關於本法施行前後退休者,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調降、底限及其適用;第39條第1項及第2項關於支領月退休所得之調降順序、底限,及原領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依原金額支給;第67條第1項前段關於退撫給與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及第77條第1項第3款關於停止受規範對象領受退休金權利等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比例原則?侵害受規範對象之財產權、生存權、服公職權、工作權或平等權? |
[1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1項。 [18] 參見本解釋「附件三」。 [19]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此一共同提撥比例,歷次修法均未修正。 [20] 參見86年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第2項、8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84年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3項、85年2月1日施行的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85年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3項。另,後99年8月4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99年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第4項再調高為12%至15%。 [21]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第2款、「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條第2項。 [22] 此與軍人採取所謂「限齡限年」制度有密切關係。詳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 [23]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款與第2款(「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並參見86年「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款與第2款(內容相同)。 [24]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6條第1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7條第1項。 [25]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第1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第1項。 [26]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以上為第一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以上為第二項)」;105年6月8日修正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及第5條第4項前段「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2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1項2款第2目:「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1項:「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28]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第2項至第8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2項至第5項。 [29]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1條第4項第3款規定(「前三項人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4項第3款規定(「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30]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一」。 [31]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7條第1項及第3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3項。 [32]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附表三說明二、退休俸:(二)「基數計算基準:以退伍除役生效日前最後五分之一年資之本俸平均數加一倍為基數⋯⋯另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退伍者,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33]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1項:「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與基準計算之每月支領退休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合計數額,未超過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給與基準計算之退休俸者,按原核計數額發給;超過者,其二者間之差額自施行日起十年內,分年平均調降至無差額止,調降方式如附表四」。 [34]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條第4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 [35] 相同規定,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8條第1項。 [36] 相同規定,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1項。 [37]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 [38] 參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教師所得替代率之規定相同,惟施行前退休之教師,最高可採計年資亦為40年。參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2項及同法附表三。 [39] 參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第1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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