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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7號
公佈日期:2018/07/27
 
解釋爭點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補充一言,釋字第766號解釋之審查標的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係對既得之遺屬年金給付請求權所為限制,同時涉及財產權與生存權之限制,故以比例原則為中度之審查。惟本案情形與釋字第766號解釋不同,不能相提並論。系爭規定並非對憲法上權利所為之限制,照理不生比例原則之適用問題。且如解釋理由書所示:「關於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之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系爭規定屬立法裁量事項,尚無逾越裁量界限情形,自當為合憲之認定。本號解釋以比例原則為低度之審查,固然同樣獲致合憲之結論,但以比例原則作為審查原則,尚有未洽之處。

【註腳】
[1] 例如林明昕著,健康權――以「國家之保護義務」為中心,收於氏著「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元照,2006年,頁33-47;李震山著,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2005年,頁117-119;劉建宏著,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之人權保障:「吸菸自由」?――兼論「健康權」之內涵,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4期,2007年5月,頁62-66。
[2] 日本憲法學幾乎未有將健康設定為研究主題者,更遑論正式主張其為個人之主觀權利。健康權通常只是一種標語或口號,用以祈願全體國民健康利益之實現。參照石塚壯太郎著,「健康權」の法的性質――ニコラウス決定と基本權ドグマーティクの搖らぎ,(慶應大學)法學研究第91卷第1號,2018年1月,頁508。
[3] 下山瑛二著,健康權と國の法的責任,岩波書店,1979年,頁79。
[4] 石塚壯太郎著,同註[2],頁514、515。
[5] 高田清惠著,健康權と平等原則:WHOにおける健康權の動向を中心に(一),琉大法學第67號,2002年,頁77以下。
[6] 高橋和之著,國際人權の論理と國內人權の論理,ジュリスト第1244號,2003年5月,頁69以下。
[7] 高橋和之著,現代人權論の基本構造,ジュリスト第1288號,2005年4月,頁118、119。
[8] 許志雄著,人權論――現代與近代的交會,元照,2016年,頁25、26。
[9] 小山剛著,「憲法上の權利」の作法,尚學社,2009年初版第2刷,頁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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