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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故依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成員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雖有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費之數額者,但另加給兒童生活補助費、就學生活補助費,並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低收入戶成員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門診或急診費用及部分住院費用,亦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低收入戶成員住院期間之膳食費復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亦即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之低收入戶,政府已依社會扶助法給予維持最低生活需求之扶助,已能保障其生存權,應無再藉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保障其生存權之必要。

【註腳】
[1] 國民年金法第4條規定:「本保險之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2] 國民年金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3] 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第1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2項)前項最低生活費之數額,不得超過同一最近年度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以下稱所得基準)百分之七十,同時不得低於臺灣省其餘縣(市)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第3項)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4項)⋯⋯。」
[4] 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規定:「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納保統計資料,開辦起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數─按身分別分。
https://www.bli.gov.tw/reportY.aspx?y=106&f=h1150
(最後瀏覽日:107年7月10日)。
[6] 國民年金法第1條規定:「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
[7]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適用範圍、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中央主管機關依該授權規定訂定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40條第2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8] 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97年10月1日開辦時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為新臺幣17,280元,104年1月1日起迄今為新臺幣18,282元。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PLKv2esZQlo%3D
(最後瀏覽日:107年7月8日)。
[9]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1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一、配偶應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無謀生能力。(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10]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二、配偶應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11]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12]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4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四、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13] 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2項第5款規定:「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五、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成年。(二)無謀生能力。(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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