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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8號
公佈日期:20170524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意見書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我們都是生活、生長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的兄弟姐妹。緣於手心手背都是肉,深刻感受正反雙方之極高度關切,情緒乃因之澎湃,對於本件解釋之即將公布,內心之中只有哀矜沒有喜悅(縱使打贏訴訟,法律人也應難有喜悅,因為訴訟之於當事人是苦啊!)久久難以下筆,但職責所在不能不寫。所以難下筆是因為看到大家的苦(本院及我個人所收到數量相對眾多的反方陳情書及幾位姐妹雨中吶喊所欲表達的對後代子孫的關懷、對傳統婚姻可能被改變的恐懼[1])、感受到痛(如祁先生親口述說的數十年的煎熬),大家的不安,大家對大法官們的殷殷企盼,怎能不回應呢?!
首先想對雙方說:依我的認知本件解釋未為婚姻下新定義,未排除任何可能的立法形式(不論是修民法或立專法,未排除民法婚姻章、也未排除伴侶法),因為本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形式屬於立法機關權責,本院理應尊重之。本件解釋可能因而不完全符合任何一方的希望,故深知絕稱不上可即定紛止爭。但每一位大法官包括作成解釋所需之多數意見大法官在內之實質觀點雖然各自不均同:或認應直接為婚姻下新定義、直接修改民法婚姻章;或認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平行(如二平行線,永不相交)併存,實質重於形式,名稱非不可為婚姻以外之專法如伴侶法;或認應給予平等保護,但不能以婚姻名之等等。惟在作成解釋之法定有限時間下,每一位大法官或可說均已盡力,並共期本件解釋能拉近正反雙方的距離。在此謹呼籲雙方:請珍惜臺灣這一塊我們共存的美麗寶島,請考量我們的資源有限,實在無法承擔過多的紛爭與對立,請相互忍讓,切勿再撕裂彼此的關係。相信如果能多一點溝通、少一些誤解,並嘗試易地而處,多一點理解,則或可異中求同,增加共識,才有機會創造雙贏。更期待行政、立法機關在司法機關力所不能、不應及之部分,進一步居中調和正反差異,妥適立法,縫合裂痕。
努力維護傳統婚姻的兄弟姐妹們:由你們寄來的數量眾多的陳情書可以看出你們不是不理性的。你們心中的罣礙不是個人私利,你們也能理解同志的苦及同意給予他們法律上適當的保障。你們不安的是倉促立法或解釋的無法預期掌控之後果,特別擔憂的是對我們的心頭肉─孩子們難以承受的可能衝擊,這種如痴心父母的對人類永續繁衍的愛與關懷,怎能不令人動容,當然應該被重視及感謝。但無常是宇宙自然法則,任何制度包括婚姻都會不斷地、並可能在我們不知不覺中悄悄變化;所以變是常,不變反可能是異常,永久不變,則無斯理!請接納變性人、同志,如果你的家人中有同志並想成立永久結合關係,請儘可能給予與(異性)婚姻同等之祝福,並請先能支持立法實質保護同性永久結合關係。至於同性永久結合關係之名稱及法律效果是否可更貼近(異性)婚姻,甚至在未來是否有可能形成為婚姻下新定義的共識,則就請保持開放的心。如果未來那一天,我們多數已能放心,那又有何不可呢?
主張應許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的兄弟姐妹們:我何其有幸,能非經由二手傳播,而是基於從小生長的生活經驗,讓我因親身見聞周遭人的舉止,進而對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認同可能不一致,有所認知,且我所看到的這個案例有可能是出於天生(其他案例情形因未親自見聞,故不敢表示意見),而不涉是非對錯,並對性別認同部分之科學研究理解接納,同時本於同理心,對這種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認同不一致者的苦,能感同身受。我更清楚及同意相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確實有與現行(異性)婚姻制度的功能之一,即因二人間相互扶持而有分擔國家對國民照護負擔之相類功能,進而對社會秩序之穩定,有所助益。在此不婚及離婚率日高的現實社會氛圍下,不論異性別二人或相同性別二人如擬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成立兩人家庭,不但法律均未禁止,且單從為分擔國家負擔觀點出發,也都應予支持。但在部分法律人之「德國式伴侶法平等但隔離不是真平等」呼聲下,我理解你們不以成立永久結合關係為滿足,你們希望重新定義婚姻。然而,婚姻制度與其他制度同,涉及法律規定,有受法律保障之面向,但其實法律的本旨是用來規範(拘束,比如:可不可以作、應不應該作)人民的。前述法律人的說法是建立在平等原則中之「等者等之」上,姑且不論該原則有下一句「不等者不等之」;更何況何謂「等者等之」中的第一個「等」字?是「二者相同」之意思!也就是說二個相同之人事物才有應被平等對待之問題,故關鍵在是否相同。因此,運用於本件,關鍵就在於相同性別二人與不同性別二人之婚姻關係,二者是否完全相同?拋開上開部分法律人的主張,你們的想法呢?對此都毫無懷疑嗎?跟對傳統異性婚姻無疑般,那麼想當然爾嗎?還是可能非那麼想當然爾,而是也認為可能是見仁見智呢?果如此,則其他兄弟姐妹的意見甚至立法上如作變更婚姻定義外之其他選擇,是不是不宜當然視之為「歧視」呢?而是否應認為這只是觀念見解不同,有待溝通,甚至可棄形式爭執而取實質呢?法律不是萬能,法律如無多數人民之共識作基礎,而企圖經由法律立即強制改變既有觀念,其為不可行,不能解決問題,不待多言。婚姻定義如要改變,涉及觀念的變更,需要時間!請再耐心溝通。在未來,如能以事實證明:就子女之照護,同性結合與異性婚姻等無差別時,還有再不重新定義婚姻的道理嗎?讓大家一起努力吧!又如果父母無法接受,也請了解可能係出於天下父母對子女之愛心,希望你們能尊重父母、將心比心理解體諒父母;另唯有親子間耐心努力溝通,才有化解彼此間歧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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