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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0號
公佈日期:20150618
 
解釋爭點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
 
 
三、結論─莫令教職員有「年老方憂稻粱謀」之嘆
本號解釋能夠務實地承認教職員福利與待遇的事宜,具有財產權價值,屬於重大事項,應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這是進步的說法。但本號解釋對此法益為何具有重要性,似乎擬同一般人民的財產權,要受到國家的保障而已。未能如釋字第七O七號解釋強調國家應當對教職員的待遇,提升到憲法的義務,從而立法者不僅僅是要將法律當作規範教職員薪俸權利的工具而已,以滿足形式的「法律保留原則」,而是立法者還必須「隨時注意」提高教職員的待遇(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12],讓教職員能以全力培養國家下一代,並藉以提振學術、教育與文化的發展,教職員從事此領域的工作,都是「利他」而無「利己」也。
國家必須善盡照顧公務員及教職員,免有「老境淒涼」之嘆,使其能夠同享唐朝大詩人白居易樂天的「退休觀」──臨老仍不憂稻梁謀。故能悠悠的詠出這一句令天下讀書人欣羨的名句:「少年猶不憂生計,老後誰能惜酒錢?」(白居易,《與夢得沽酒閒飲且約後期》)。
職員與教員同樣是服務在傳道授業的神聖場所,在庠序內共同承擔培育英才的任務。雖然任務有別,但理應懷有類似的志業抱負。國家對此教職員都應善盡照顧之義務,莫使其一入教職之門,卻始終懷有「蓄財以備終老之思」!且現代法治國家的崇文教禮的時代精神,也不再容許有出現清末文學大師龔自珍的《詠史詩》內之「著書都為稻粱謀」。由此名句的上一句乃是「避席畏聞文字獄」,已透見其乃反映「國之不國」的悲慘現象也。
因此,國家應當致力於建立較為優渥的退休金法制,來回饋教職員一生奉獻教職的付出。倘若不然,當教職員齒危髮禿之際,猶有斷炊之憂;或是臨老待退之時,還要為過時與殘缺的退休法令與公門纏訟,其處境之可憐可憫,表示國家斯文不振[13]。我不禁想起了德國大哲學家尼采一首小詩《懷疑論者的話》:「你的生涯半度,時針移動,你的心兒在顫抖!它久久徘徊的踱步,尋而未得──它在猶疑什麼?[14]」頗可描寫此種「蒼淒晚景」的心境於萬一。
將心比心,本席壯年以還即入教職,似也從未曾有過蓄謀財貨以備老時之思。故今睹兩教職員逢此際遇,不覺同悲,爰補綴數語,一則既贊同本號解釋創新、務實、與非高調的見解;二則期盼國家立法機關日後形塑教職員權利法制,能存有「獎文教禮」的一絲心念,則國家下一代在此風薰陶下,能培養出優美與好禮的人格,即有望焉矣!
【註腳】
[1]其中間有承認公務員的保險養老給付,涉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者,例如釋字第四三四號解釋:「公務人員保險法於第十六條第一項關於養老給付僅規定依法退休人員有請領之權,對於其他離職人員則未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應即檢討修正。」但這是基於被保險人已經繳付了一定比例的負擔,故方有侵犯其財產權之立論,此觀乎該號解釋的理由:「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與政府按一定之比例負擔,以為承保機關保險給付之財務基礎。而保險費經繳付後,即由承保機關運用於該保險事務之中,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給付之基金⋯⋯」甚明。與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條件中,並無支付類似保險費之情形不同,自非可相比也。而至於較為強調與財產權之保障有密切關聯的解釋,則有釋字第二六六號解釋:「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因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惟公務人員基於已確定之考績結果,依據法令規定為財產上之請求而遭拒絕者,影響人民之財產權,參酌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O一號解釋,尚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是乃曇花一現的少數解釋。
[2]將公務員的薪俸權視為法定權利,亦非不能充分的享受憲法保障,憲法第二十二條可作為依據。只不過用語上容易誤解立法者擁有極大的裁量餘地,應受釋憲機關的尊重。實則,公務員的權利應當受到所謂「贍養原則」(Die Alimentationsprinzip)之拘束,亦即國家具有法律與道德義務,妥善照顧公務員及其家屬,作為其對國家忠誠與服勤之義務,尤其是終身任職的公務員。這具有憲法位階的原則,可以拘束立法者,也因此公務員的福利與薪俸法制,具有憲法制度性保障的位階與特徵。見P. Badura, Staatsrecht, Aufl.6, D.105.另就薪俸權是否為基本人權,抑或法定權利,為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最近的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所作出的關於聯邦教授薪俸改革法違憲案之判決,特別指出基於這種國家的贍養原則,立法者有義務制定合適的薪俸法,是屬於公務員的「與基本權利相同的權利」(Das grundrechtsgleiche Recht),見BVerfGE 130,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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