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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8號
公佈日期:20150320
 
解釋爭點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O號解釋闡釋甚明。本院審查之對象,非僅以聲請書明指者為限,且包含案件審理須援引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並與聲請人聲請釋憲之法律具有重要關聯者在內。本件聲請人於審理案件時,認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符合聲請解釋之要件,應予受理。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命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少年法院得以裁定令少年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均為聲請人依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而進行少年事件處理程序時,所須適用之後續處置規定,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重要關聯,均得為本院審查之對象,應一併納入解釋範圍」。
[5]BverfGE, 39, 1。並參見DONALD P KOMMERS, THE CONSTITUTIONALJURISPRUDENCE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336-348(1997);陳英淙,〈由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BVerfGE 88, 203)探討墮胎合法化問題〉,《憲政時代》,第28卷第1期,頁66-88(91年7月)。
[6]BVerfGE 39, 1(41);7, 198(205)。
[7]參見釋字第四OO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
[8]Robert Alexy, Theorie der Grundrechte 420f.(1994).
[9]BverfGE 39, 1(42, 44); 46, 160(164).
[10]參見本席釋字第七O九號解釋「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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