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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2號
公佈日期:20140627
 
解釋爭點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違憲?
 
 
解釋意見書
三、多數意見對於欠缺合理關聯部分論述不足
本號解釋承續著釋字第377號解釋中立法者所設定的原則─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取收付實現制,即讓此案在審查密度的操作上不太可能逸脫於合理關聯程度。多數意見未能在此審查密度下依循一般論述方法,僅著重在類型化立法後所產生的涵蓋不足,卻又回頭以欠缺合理關聯導出違反平等原則,實架空了原有平等原則的論述模式。在寬鬆之審查模式下,違憲審查機關倘無堅強之理由認定相關立法存有恣意或武斷之情形,自難僅以涵蓋不足即認系爭規定違憲。
【註腳】
註一:盛子龍,租稅法上類型化立法與平等原則,中正財經法學,第3期,2011年7月,頁157。
【註腳】
註二:許慶雄,現代人權體系中平等原則之研究(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期,2002 年1月,頁72。
【註腳】
註三:陳怡如,從違憲審查標準的觀點評析參選保證金制度之合憲性,軍法專刊,第51卷第9期,2005年9月,頁25。
【註腳】
註四:許慶雄,現代人權體系中平等原則之研究(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6期,2002年 1月,頁 70。
【註腳】
註五:盛子龍,租稅法上類型化立法與平等原則,中正財經法學,第3期,2011年 7月,頁164。
【註腳】
註六:陳愛娥,平等原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憲政時代,第32卷第3期,2007年1月,頁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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