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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8號
公佈日期:2014/03/21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附錄一】釋字第718號解釋審查條文與號解釋審查條文與第445號解釋(87.1.23)結論比照

一、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
第445號解釋審查之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77.1.20訂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一不在此限:
  1.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2.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3.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445號解釋結論 許可制合憲,惟因天災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之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適用餘地。
第718號解釋審查條文及結論
  1. 因條文無修正,本號解釋審查條文同第445號解釋。
  2. 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屬立法形成自由。因此第445號解釋肯認許可制合憲。
  3. 對於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仍要求須經事前許可,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
二、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
第445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但書(81.7.27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2日前提出申請:(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2項(77.1.20訂定):未審查,略。
第445號解釋結論 對此偶發性(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集會、遊行,不及於2日前申請者不予許可,與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意旨有違(殊無適用餘地),亟待檢討改進。
第718號解釋審查條文 集會遊行法第9條第1項但書(91.6.26修正公布):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以下略)
集會遊行法第12條第2項(77.1.20訂定):
依第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第 718 號解釋審查結論 就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 24 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就自發聚集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與釋字第445號解釋「殊無適用餘地」意旨有違。
三、第 718 號解釋總結:
為維持社會秩序,於緊急性及偶發性情形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手段,故有違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集會自由,相關部分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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