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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8號
公佈日期:2014/03/21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二、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就集會、遊行之限制,採取「雙軌理論」審查,乃為有效保障集會自由
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就集會遊行法(81/7/27修正公布)第十一條所定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申請之事由,依其為關於「言論內容」之限制,抑或關於「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而採取不同之審查標準。關於前者,前揭解釋明確釋示:「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關於後者,前揭解釋則釋示:(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亦即,關於集會、遊行之事前限制,如其係以「(言論)內容為基礎」者(content-based regulation)應推定其為違憲;(註十六)至其係與言論內容無直接關聯,而為「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者(content-neutralregulation, or “time, place and manner” restrictions),則許立法有裁量之空間。如上「雙軌理論」(two-track theory)一方面乃為貫徹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本旨,禁止對於言論之內容為事前審查;他方面可符合「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相互尊重之原則,就有關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保留予政治部門一定之立法形成空間,堪稱正確之解釋原則。
三、有關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其審查基準亟待補充
惟,前揭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表述方式(「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易使人誤會關於集會、遊行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概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司法機關應推定其為合憲。實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集會、遊行「時間、地點及方式」之限制多採「中度審查基準」(intermediate scrutiny),亦即,該限制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important/ significant public interests)之目的,且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重要公益)目的間應具有實質關聯(substantial relationship),始能通過審查,而認定為合憲。(註十七)是為積極改正目前實務上之執行偏差,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之本旨,應適度限縮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本號解釋應併宣示如上審查基準,以補充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不足。
【註腳】
註一:集會遊行法(91/6/26修正公布)第八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註二:集會遊行法(91/6/26修正公布)第九條第一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註三:集會遊行法(91/6/26修正公布)第十二條:「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第一項)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第二項)⋯⋯」。
註四:並參見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為保障該項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註五:參見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權利之「內在界限」(internal limits),乃相對於「外在界限」(external limits) 而言,旨在探究「某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某一憲法權利」,乃「自動的與本質的」(automatic and inherent)問題,一旦如是界定,便如是適用;逾越權利內在界限者,無權利侵害之可言。各國違憲審查皆先確認「有無憲法權利遭受侵害」(內在界限問題),而後始審究「政府能否適切說明系爭權利之侵害係屬正當」(外在界限問題)。
註六:各國憲法例與國際人權公約多規定「人民有和平集會之自由」,例如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abridging ⋯ the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德國基本法第八條:「所有德國人均有和平及不攜帶武器集會之權利」(Alle Deutschen haben dasRecht, sich ohne Anmeldung oder Erlaubnis friedlich und ohne Waffenzu versammeln.);公民暨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shall be recognized.);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一條:「人人有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OSCE/ODIHR, Guidelines on Freedom of Peaceful Assembly(2010, 2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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