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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本件涉及憲法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以及代際正義在憲法上之地位等重要問題,本席認為本號解釋應有憲法上重要性且有進一步論述之價值。
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佈、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下稱係爭要點一)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與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佈、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下稱係爭要點二)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以及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之規定(下稱係爭規定;係爭要點一、二合稱係爭要點),多數意見認其涉及相關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優惠存款利息可預期之利益,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係爭規定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其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本席對其結論敬表贊同;然有關多數意見所論及本件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其未能適當釐清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之關係及未能明確承認代際正義在憲法上地位等部分,均有進一步討論之空間。爰提出本協同意見書。
壹、信賴保護原則之審查標準及其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比例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必要性原則)之關係
一、多數意見所列之判斷基準:多數意見就信賴保護原則,於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及第二段說明其判斷基準及對本件聲請之適用,要旨如下:
(一)多數意見所定之信賴保護要件:多數意見認為,人民須有依法規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有客觀上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其信賴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見解釋理由書第一段)。
(二)多數意見認應區分法規是否溯及以決定有無信賴保護:多數意見認為,法規變動,如未涉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得預期之利益,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見解釋理由書第一段)。
(三)多數意見認為應區分是否屬於授予利益之法規以及是否訂有施行期間以決定信賴保護程度:多數意見認為,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佈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像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像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像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見解釋理由書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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