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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同樣的論理終於在解釋理由書第六段中出現,該段前部分認為國家因為社會情況的改變,係爭規定的制定有其必要,大法官承認「故係爭規定確有公益之考量」,易言之,不必強調公益是否具有重大性而言(本號解釋主文也採納此用語)。解釋理由書第六段後段強調運用比例原則,作為係爭規定合憲與不違反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論據。
由上述的理論體系,可知信賴利益的保障人權之力道,是極為薄弱的,已經淪為「附屬原則」,德國學界也因此有稱之為「信賴保護原則附屬地位理論」(Prinzip der Subsidiaritat)[19]。因為立法者僅需有一般公益考量,即可排除此信賴利益之保護,則無異於是極低密度的拘束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拘束類似,立法者除非有「恣意」,否則盡量承認立法者的裁量範圍。
為避免信賴利益成為名不符實的拘束條款,以及本原則具有「法治國原則重要內涵」之崇高地位(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應當在檢驗的過程中,強調其嚴肅性:首先應確定所侵犯的基本權利及影響的重要性為何;再對新法制定的公益性份量與排斥舊法秩序(包括信賴利益在內)的程度、範圍及是否有替代或過渡條款制定之必要(即比例原則的適用)。切不能用簡單公益需求即可搪塞,因為所有新的法規範創設時,都有一套冠冕堂皇的立法理由,釋憲者不能夠全盤照搬為已足,必須透過一個慎重的多面性檢驗程式來加以衡量。
三、結論—本號解釋並未替今後「一路開綠燈」式刪減公務人員退休給付提供理論依據
不可否認本號解釋將廣泛受到所有在職與退休公教人員的關注,認定本號解釋是一枝「試溫計」,檢測一下有關機關日後可否繼續藉者「合理改革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名,行刪減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實的合憲性。的確優惠存款制度的議題多年來,在社會輿論發酵下,許多公教人員人心惶惶,不可終日。
本號解釋雖然一再強調多年來公務人員不論退休或在職,都相信行之有年的優惠存款制度,會長期實施下去,從而作出人生規劃或賴以維生,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事實。本號解釋終究還是認定係爭規定的改革方案,符合公益且具有正當性,否決了信賴保護之必要性。易言之,是否為日後有關機關「再鼓餘勇」進行一波波退休金刪減改革列車一路開綠燈?
例如,先針對具有新舊年資與兼領月退金者,進行改革,已獲本號解釋承認其合憲性;下一步再「擴張戰果」將領一次退休金存入優惠存款者,而無兼領月退金者,亦納入改革的名單之上;再下一步,針對現職公教人員的退休基數與計算標準重新「合理化調降」⋯⋯若觀諸考試院已經提交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一O二年四月十一日),將會有一波波的退休金體制改革浪潮,這種憂慮並非空穴來風也。
故應當特別注意本號解釋在理由書第七段檢討改進部分,誠然此段檢討改進是合憲解釋下之旁論,而非為限檢討改進,對立法者的拘束力道,已經少了甚多。但至少仍具有對立法者「道德勸說」的功能以及向社會大眾提出呼籲的重大價值,本號解釋適用對像,僅限於辦理優惠存款且兼領月退休金者。本席要特別強調:係爭規定未將領一次退休金者納入,方能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過去將退休金一次提領後全部存入優惠存款的公務人員雖然人數甚少[20],但當年退休時只獲得微薄之退休金,因此國家不僅不應降低或解除優惠利率,反而應當考慮給予適當補貼。這些退休公教人員將一生奉獻給國家的代價,只能藉此微薄的利息,比起本號解釋支領月退金者,仍可隨者現職待遇調整而受利,這些退休公教人員的權利不予照顧而任之在掙扎在生存邊緣,國家何忍漠視之[21],其不也應有「世代正義」原則的適用?
本席贊成係爭規定所要改革的現象: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過高,甚至高過現職者的薪俸待遇,這是不合乎公平正義,亦不能維繫國家公務人員體制。這種制度的變革應當具有優勢的公益,所保護者是今後公務人員的士氣與退休制度健全性,當然國家財務的沈重負擔亦是改革依據之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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