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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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佈日期: | 
| 解釋爭點 | 
|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 
| 解釋要旨 | 
| 移民法38 條1 項雖得規定移民署為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為暫時收容,惟未賦予即時司法救濟機會,且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法8 條1 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二年內失效。理由: 1. 「收容」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正當法律程序;惟因非對刑事被告之限制,是其程序可不必與刑事被告相同。 2. 收容之目的在遣送出國,移民署須有合理作業期間以執行遣送事宜,於此期間內該署得暫時收容,惟應給予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 3. 考證收容實務,移民署合理作業期間以15 日為上限;倘受暫時收容人不服,應即於24 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 4. 暫時收容期間將屆,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因事關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應由法院依法審查決定,始能續予收容;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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