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7號 公佈日期:2012/12/28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未以待遇相關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二、 湯德宗大法官所提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本件解釋實際推翻了本院向來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 1. 所謂「侵害(干涉)保留」係指為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免於遭受國家之恣意「侵害或干涉」,而要求至少 須有人民之代表,經過審慎(三讀)程序,思辨合議之「法律」 作為依據。反之,「侵害或干涉」以外的事項(俗稱「給付或受益」行政),則不以「法律」依據為必要。準此,本件除非能證明系爭規定--高中以下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按新學歷起敘時,不予採計進修期間內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侵害」了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否則即不能認為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2. 何謂「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除了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侵害(或干涉)保留」,還有「其他」意義的法律保留原則?解釋理由書第二段乃援引本院三件解釋先例((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解釋參照),嘗試證立「重要事項法律保留原則」。惟,細繹前開三件解釋先例,皆不足以證立「重要事項法律保留原則」。多數意見試圖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詮釋為「重要事項法律保留原則」的說法,既無憲法依據,又無解釋先例支持,只是想當然爾的設想。 3. 讀者試將本件解釋理由書第一段第一句(「基於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之行政措施雖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與同段最末一句(「是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合而觀之即可察知其邏輯謬誤。所謂「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豈能推出「唯以法律定之始為合憲」的結論?!由此益見「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固期許教師待遇以法律定之,但並未如「重要事項法律保留原則」之禁止教師待遇以命令定之。兩者絕非同一。 4. 其實,憲法從未要求「侵害或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以外之一切國家行為,概須以「法律」為依據。本件多數意見不思嚴肅面對侵害(干涉)行政與給付(受益)行政往往難以截然區分的難題 ,悉心研求如何調整「侵害(干涉)保留」原則之適用,竟圖含糊引用解釋先例,逕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悄悄地質變為「重要事項保留」,委實令人匪夷所思!本院解釋先例並非不能變更 ,但應仔細評估利弊,翔實論證,坦蕩為之。 5. 法制完善是條漫長且無止境的道路,必須一步一腳印地篤實踐履,躁進取巧終難為功。憲法第二十三條僅要求(限制)國家「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利時,須有法律依據,而未要求國家所有施政作為一概須有法律依據,實有深意藏焉。 < 1 2 3 > 解題專區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全修 線上+線下學習優勢 案例演習班&讀書會 課+測+輔超有效 國立法研專攻班 聚焦頂校文章&爭點 司法四等 挑戰連續上榜首選 司律全修 線上+線下學習優勢 案例演習班&讀書會 課+測+輔超有效 國立法研專攻班 聚焦頂校文章&爭點 司法四等 挑戰連續上榜首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