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right,(1)權利令狀<br>(2)回復土地所有權令,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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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writ of right,(1)權利令狀
(2)回復土地所有權令
中文:(1)權利令狀
(2)回復土地所有權令
解釋:〈英〉
(1)與「特權令狀」相對的一類令狀。這類令狀根據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國王有義務簽發,以別於根據國王的恩典或法庭的自由裁量權簽發之特權令狀。權利令狀可分為兩種,即訴訟開始令〔original writ〕和司法令〔judicial writ〕。
→ writ; prerogative writ; original writ; judicial writ
(2)古代不動產法上的一種為救濟非限嗣繼承地產所有權人而簽發的不利於現行佔有權人的令狀。該令狀可適用於任何非法強佔土地之情形,但實際上僅用於土地所有權人失去了其進佔權〔right of entry〕或佔有權〔right to possession〕之情形,因為在其它情況下申請回復土地佔有令〔writ of entry〕更加便利。該令狀之所以被稱為回復土地所有權令,系由於所有權人仍保留有土地所有權,只不過這種所有權通常是一種失去了佔有權的名義上的土地所有權〔mere right〕。1833年這種令狀在英格蘭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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