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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writ of assistance,(1)回復土地佔有令
(2)召喚令
(3)協助令
(4)協助佔有土地令
(5)協助收繳走私物品令
中文:(1)回復土地佔有令
(2)召喚令
(3)協助令
(4)協助佔有土地令
(5)協助收繳走私物品令
解釋:(1)一種由衡平法庭簽發的命令郡長將非法佔有土地者逐出而使權利人恢復對土地的佔有的令狀。現在其這種職能已被土地佔有令〔writ of possession〕所取代。該令狀偶爾也適用於對一些特殊動產,如證券、文書等的佔有之恢復。
(2)一種召喚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到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令狀。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和副總檢察長〔Solicitor-General〕有資格獲得這種令狀,儘管他們可以不服從令狀之內容。
(3)一種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簽發給郡長命令其協助國王的騎士役封臣及協助國王的稅務官、借貸人或會計師向國王償還其所欠費用的令狀。
(4)一種簽發給郡長命令其協助財產管理人、暫時保管人或一方當事人從另一方當事人那裡獲得土地佔有的令狀。
(5)一種簽發給某人授權其在郡長、治安法官或警察的協助下進入任何他人住宅收繳其所藏走私物品的令狀。該令狀首次規定於查理二世在位第12年頒布的一項法令中,可能是郡長協助特許狀〔sheriff's patent of assistance〕的翻版。美國在獨立戰爭〔American Revolution〕前也適用這種令狀,授予殖民地的英王室代理人以無限的走私物品稽查權。上述令狀無論簽發於財稅法庭的衡平事務部〔equity side of the court of exchequer〕,還是簽發於任何衡平法庭,大都在詹姆士一世時代即已出現,且曾廣泛適用於英格蘭、愛爾蘭和美國的一些地區。這些令狀的簽發建立在一個基本原則之上,即,若衡平法庭能維持公正,它將毋需依賴任何其他法院的合作,可全面執行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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