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當陪審團的決定或裁斷存在某些缺陷或錯誤以致法官無法據以作出判決,或初審判決在複審中被撤銷時,法院指令召集新的陪審團來重新審理此案的令狀。它是舊時普通法上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方式,現已基本上被廢除。在美國,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對案件重新審判〔new trial〕作為救濟。在英國高等法院的民事案件中,該程序也已被有關重新審判的程序取代,但在刑事案件中,在陪審團作出裁斷前,法官仍可解散陪審團並指令召集新的陪審團,即便在陪審團作出裁斷後,若陪審團所達成的結論存在很大缺陷以致不能稱其為裁斷時,法官仍可指令重新召集陪審團。 → new trial; trial de nov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