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dor's lien,賣主留置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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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vendor's lien,賣主留置權
中文:賣主留置權
解釋:在不動產買賣中,當賣主已經轉讓土地,而價款尚未全部付清時,則在賣主與買主之間就該土地產生一種留置權,以作為賣主獲得價款之擔保。它分為兩種,即賣主的默示留置權〔vendor's implied lien〕與賣主的明示留置權〔vendor's express lien〕。前者是衡平法的創造,當買主獲得賣主之財產,而其未支付全部對價時,據此事實即可產生默示留置權這種衡平法上的擔保,並且獨立於任何明示協議而存在。後者則是根據合同條款產生的一種擔保,即儘管買主已佔有不動產,但仍由賣主保留所有權,直至買主付清全部價款。在英國,賣主留置權須根據1972年《土地擔保法》〔Land Charges Act〕而進行登記,否則不能對抗買主。在動產買賣中,它指動產賣主在買主付清價款之前保留動產之佔有而產生的一種擔保,在本質上就是動產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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