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羅馬法) (1)人役權的一種。廣義上指在不浪費資金或財物的條件下,非所有權人使用特定財產的權利。不同於用益權〔usufructus〕,區別在於使用權人不得享有財產收益。狹義上指對土地不確定的享用權。與房屋居住權〔right of habitatio of houses〕相似,可與英格蘭法中的逾期租賃〔tenancy at sufferance〕或者任意租賃〔tenancy at will〕相類比。其不確定性表現在使用權人只有在不對所有人造成妨礙時才能保有使用權。該權利具有嚴格的屬人性,表現為使用權人不得出租、出讓土地;非使用權人一般不得分享地上產品。 (2)指以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為目的,通過不間斷地同居滿1年而獲得對妻子的夫權〔manus〕所確立的婚姻關係。時效婚和共食婚〔confarreatio〕、買賣婚〔coemptio〕一起,構成羅馬有夫權婚姻的三種結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