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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sufruct,用益權
中文:用益權
解釋:(羅馬法)
(大陸法)
對他人財產進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改變財產基本特性的權利。用益權人要象負責任的所有人那樣維護財產,用益不得造成財產的損害或減少,但財產隨時間而自然損耗者不在其內。在羅馬法中,用益權被視作一種財產的負擔〔encumbrance〕;在現代法中,用益權人類似於終身地產保有人〔life tenant〕,該財產之所有權人則為名義上的財產所有權人〔naked owner〕。在現代民法中,用益權的特徵因其所指向的物是否會被消耗而不同。有兩種分類,一種是將其分為完整用益權〔perfect usufruct〕和不完整用益權〔imperfect usufruct〕或准用益權〔quasi-usufruct〕,前者所指的財產雖經使用而不改變其本質,後者所指的財產則會在使用中被消耗,如農作物、錢幣等,從而用益權人有責任補償所消耗部分的價值。另一種是根據收益的不同進行分類,即自然收益〔natural profits〕(由被使用對像直接產生)、勞作收益〔industrial profits〕(通過耕作而產生)和法定收益〔civil profits〕(通過其他民事權利而產生的收益,如租金、年金、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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