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美國司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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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ited States Magistrates,美國司法官
中文:美國司法官
解釋:由聯邦地區法院法官任命的司法官員,但不屬於聯邦法官。他們可以行使法官所擁有的許多、但非全部權力。通常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他們可以聽審當事人提出的各種申請〔motion〕和處理其他審前事務。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審理民事案件或輕罪案件,但不能主持重罪案件的審判或重罪案件陪審團的挑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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