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i lex est specialis, et ratio ejus generalis, generaliter accipienda est.,法律是特殊的而立法的理由是普遍的,則該法律應被視為普遍的。,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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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bi lex est specialis, et ratio ejus generalis, generaliter accipienda est.,法律是特殊的而立法的理由是普遍的,則該法律應被視為普遍的。
中文:法律是特殊的而立法的理由是普遍的,則該法律應被視為普遍的。
解釋:〈拉〉
即某個特定法律與有著同樣普遍特徵的法律的理由是同一的,則應具有同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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