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舊時教會保有土地的一種方式,起初稱為施捨保有〔tenure in alms〕,以區別於非施捨保有〔tenure in free alms〕,亦即自由教役保有〔frankalmoign〕。按照該保有方式,作為土地保有人〔tenant〕的教會法人〔religious corporation〕應承擔特別指定的宗教役務〔divine service〕,例如在一年之中的某一天祈禱,或者佈施一定數額的施捨金;並且要向上級領主進行效忠宣誓〔fealty〕。若保有人違背其役務,領主可以扣押其財產,自1290年《地產買賣法》〔Statute Quia Emptores〕之後,只有國王才可授予以該方式保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