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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uspension,(1)權利中止
(2)職權中止
(3)資格中止
(4)中止教職
(5)制定法效力中止
中文:(1)權利中止
(2)職權中止
(3)資格中止
(4)中止教職
(5)制定法效力中止
解釋:(1)公民或法人的權利可由於某項法定的事由而部分撤銷或附期限地撤銷。如在戰爭時期,人身保護令狀〔habeas corpus〕賦予公民的權利可由權力當局予以部分撤銷或在一定期限內撤銷。財產權利也可以中止。權利中止與權利完全撤銷的區別在於,被中止的權利可在滿足一定條件或一定期限以後重新生效,而權利一旦被完全撤銷則意味著絕對消失,再無恢復可能。
(2)僱主暫時中止僱員的工作職務和權力,以調查僱員是否能繼續勝任工作。政府官員或其他公權力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受到刑事指控時,在受指控期間其職權必須撤銷。
(3)從事某些特許行為資格的臨時撤銷,如律師執業資格或公司股票掛牌交易資格的臨時撤銷。
(4)(教會法)
停止某神職人員之教權或聖俸的教會懲戒手段。它可能是部分中止或全部中止,也可能是暫時中止或永遠中止,即罷免聖職〔deprivation〕。
(5)在一定時期內,中止制定法的適用使其不得施行,但這並不意味著該法被完全廢除。在一定條件下或一段時間以後,該法的效力仍得重新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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